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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里铜锣湾(中心城)3.2亿元商铺查封长达3年未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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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7-20 08:21:50  来源:法制网  


 
  7月16日,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在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围绕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展开了激辩。

 

  本案缘起于3年前的一件借贷纠纷案。2017年8月11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贵州省凯里市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心城公司)与该公司原股东彭捷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下达判决书(以下简称59号判决书),要求中心城公司归还彭捷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2489余万元,刘义光(中心城公司法定代表人)在620余万元本金和利息范围内对中心城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杨博(中心城公司股东、现实际控制人)对龙鳞240万元及利息范围内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庭上,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12日,59号判决书生效后,彭捷因刘义光、杨博不执行,而向吉安中院申请执行。吉安中院于9月15日下达执行通知书,要求中心城公司、刘义光、杨博执行法院判决,但被告公司和两名被告人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其中刘义光属“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院指控中心城公司的犯罪事实是本案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后,中心城公司向贵州黔东南州新农城乡消费合作社贷款2000万元,为规避法院执行,2017年12月29日和2018年1月3日中心城公司“两清办”分两次转款400万元至叶某账户,2018年2月6日转款200万元至杨某账户,用于支付公司借款和员工工资;2019年4月,中心城公司为规避吉安中院冻结公司车位销售款,杨博指使员工龙某注册成立凯里市盛邦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接受由“两清办”账户转入的中心城公司车位销售款,并用于支付律师费、员工工资、工程款等。中心城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义光作为主管人员对中心城公司的上述第一起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中心城公司的总经理和实际控制人杨博作为主管人员对上述两起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



  检察院指控刘义光个人的犯罪事实是,在2017年8月27日判决书生效后支付61.85万元全款为妻子购买保时捷汽车1辆,10月30日又首付33.97万元给自己按揭购买宝马汽车1辆,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对此,被告单位中心城公司和被告人刘义光、杨博的辩护人均辩称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理由是认定拒执罪的客观要件不仅要有拒执行为,还要求该行为导致了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检察院指控中心城公司、杨博、刘义光的上述行为均不会导致本案判决无法执行。因为在本案借贷纠纷的诉讼阶段,吉安中院已于2017年5月16日保全查封了中心城公司已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商铺277间,价值3.226039亿元,远远超过了生效判决确认的债务十多倍;进入执行阶段后,吉安中院曾于2017年10月27日委托贵州君安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其中79间商铺进行了评估,价值4015.48万元,足以保证59号判决书的履行。但吉安中院至今不对查封的商铺进行拍卖处置,也不对超标的查封房产予以解封。

  “法院执行局严重违法超标的查封3.23亿元房产长达3年而不执行,一个好好的项目濒临破产,给公司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损失和社会不稳定因素。”中心城公司辩护人如是说。而刘义光的辩护人认为,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中的八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的任何一种情形。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中心城公司连失信被执行人都不能认定,更不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检察院回应道,吉安中院查封的商铺277间都已经为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8亿元的贷款设置了抵押,吉安中院执行局情况说明认为,查封的商铺277间还不能拍卖,即使进行拍卖,本案也无法得到执行。刘义光的辩护人则认为,检察院认定吉安中院查封的商铺277间已经设置了抵押没有证据证明,而且277间商铺评估价值3.23亿元,远超1.8亿元贷款,吉安中院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其情况说明要有证据证明,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杨博的辩护人出示吉安中院的下级永新县法院执行案件材料证明,在本案进入执行阶段后,永新县法院还对中心城公司的商铺进行了拍卖处置,从而证明中心城公司的商铺是可以拍卖用于履行生效判决,但是吉安中院却违法查封三年多时间不执行。

  “在中心城公司都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情况下,刘义光当然就更不可能构成犯罪,况且刘义光因已实际上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转款600万元至叶某和杨某账户根本就不知情。”刘义光辩护人认为。对于检察院以刘义光有钱购买车辆却不还款的犯罪指控,辩护人认为,刘义光在该执行案中只对620.77万元承担一般补充赔偿责任,依法只有在对直接责任人中心城公司执行不能时,才能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刘义光依法还不是被执行人,何来拒执犯罪?在刑事立案后被羁押时,已被迫向彭捷支付了1450万元,远远超过自己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债务。

  庭审透露,2017年12月3日,由于中心城公司被查封停工,部分业主和民工上访,中心城公司在凯里市政府的协调下(市政府为中心城公司成立了“两清办”),对外借款上述提及的2000万元,借款经“两清办”批准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公司经营、偿还外债等,但没有用于履行59号判决书确认的债务。吉安中院以此为由,将该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立案侦查。

  据了解,为了协调执行事宜,妥善解决中心城项目的矛盾纠纷,2018年1月31日,“两清办”负责人凯里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杨志勇曾率队到吉安中院协调,吉安中院执行局组织彭捷、中心城公司代表杨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先付彭捷300万元,吉安中院解封已查封的商铺,并在“两清办”的监督下出售,将销售商铺款的40%用于优先履行59号判决书。

  “中心城公司按照和解协议支付了300万元后,吉安中院却不解封已查封的商铺,使这些商铺无法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出售,自然也就无法履行59号判决书。法院也没有采取拍卖措施,因此59号判决书的履行就一直被搁浅。”被告人杨博辩解道。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记者王家梁)

责任编辑:吴如贵【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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