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扣留的255辆交通违法及涉案车辆已超过法定期限未按规定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报市财政、物价等部门审核后作强制报废处理,所得价款上交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请相关车主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携带本人及车辆有效凭证到凯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询办理、补齐相关手续,逾期不来办理的,依法没收作强制报废处理。
特此通告
凯里市公安局
201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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