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记者从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于近期查办了一起销售假冒名烟名酒案,案值4.8万元,涉嫌售假的泮某某被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
据悉,该案因群众举报而查获,案发地位于凯里市宁波路,当事人将侵权产品暗藏于经营场所墙壁夹层内。其销售产品经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贵州茅台”、“贵煙”、“郎”、“剑南春”等注册商标持有人鉴别,证明当事人用于销售的涉案产品,使用的注册商标、厂名厂址均与本公司使用的注册商标、厂名厂址相同,但该产品不是本公司生产,属假冒本公司产品。当事人自始至终提供不出涉嫌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对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供认不讳,分别在上述注册商标持有人的鉴别结论上签字,认可鉴别结论。
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假冒名烟名酒的行为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上述处罚。(杨光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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