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州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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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9-27 11:18:58  来源:  
本港讯 (记者 杨懿)从9月21日起,黔东南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全面启动,参保的城镇居民可享受到住院医疗和特殊门诊医疗两个方面待遇。 据介绍,城镇居民在一个统筹年度...

 

    本港讯 (记者 杨懿)从9月21日起,黔东南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全面启动,参保的城镇居民可享受到住院医疗和特殊门诊医疗两个方面待遇。

 

    据介绍,城镇居民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发生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医院级别确定个人和统筹基金分担比例:

 

    (一)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一级定点医疗机构、50张床位以下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为6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2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350元。

    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起付标准减半,“三无”人员不设起付标准。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随连续缴费年限的增加而增加,参保当年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以后连续缴费每满1年,支付限额增加0.2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参保城镇居民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起付标准和目录外费用后,按以下比例报销。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50张床位以下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由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基金支付40%,个人自付60%。

    统筹基金支付住院缴费的比例与参保居民的连续缴费年限挂钩,按照每5年5个百分点增长,支付比例提高最高不超过10个百分点。

    参保居民特殊病门诊治疗全年只设一次起付标准,发生符合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每一保险年度内超过300元的部分,按50%比例报销。参保居民特殊病门诊治疗病种范围、办理程序等参照州级城镇职工特定病种门诊治疗管理办法执行。
因病必须使用CT、MRI等100元以上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使用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或因抢救使用药品目录外的药品产生的医疗费用,低保对象、丧失劳动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三无”人员个人先自负10%,其余城镇居民个人先自负20%。

    参保居民因病需要转往州外或州外发生疾病治疗的,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管理,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出院后凭转诊转院审批表、有效发票、诊断证明、出院小结、病历复印件、医疗收费清单等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自负比例增加5%。在州内办理转诊转院的参保人员,不再增加个人自负比例。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标准为:

 

    (一)大中专院校、中小学生的在校学生、婴幼儿、18周岁(含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每人每年120元,其中:家庭(个人)缴纳40元,财政补助80元。对属于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家庭(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110元;

 

    (二)18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00元,其中:家庭(个人)缴纳120元,财政补助80元。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家庭(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190元;

 

    (三)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每人每年200元筹集,由财政全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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