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稳、信访法制宣传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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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8-19 17:37:03  来源:  
1、我国公民享有哪些信访、申诉的权利? 答:根据《宪法》、《信访条例》的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民有批评、建议、控告、检举、取得赔偿和信访等权利。法律本身是一把双刃剑,既有保护...

 

    1、我国公民享有哪些信访、申诉的权利?

 

    答:根据《宪法》、《信访条例》的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民有批评、建议、控告、检举、取得赔偿和信访等权利。法律本身是一把双刃剑,既有保护合法权益的作用,同时又有惩罚违法犯罪的职能。因此,公民信访、申诉,反映利益诉求,必须依法进行。

 

    宪法第第四十一条的全文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同时,宪法第五十一条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2、公民在信访、申诉过程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根据《信访条例》、《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
阻断交通;(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物品进入信访场所;(3)在信访场
所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6)利用国家重大活动、节庆活动到北京上访或者越级上访;(7)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它行为;(8)信访诉求经有关部门按《信访条例》程序和有关政策法律规定作出终结答复,仍继续缠访、闹访;⑨在网上散布不符事实、蛊惑人心,采取人身攻击、影响社会安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等。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3、对信访中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政府和司法机关有权依法采取哪些处置措施?违法犯罪行为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以静坐或采取其他方法聚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怎么处罚?

 

    答: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不听制止的,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可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命令其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可依照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予以治安处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扰乱机关工作秩序,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使国家机关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怎么处罚?答: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可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3)聚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情节严重,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怎么处罚?
答:可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或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刑事责任。

 

    (4)在涉访过程中威胁、侮辱、诽谤、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怎么处罚?

 

    答:可分别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二项和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分别以威胁他人人身安全、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予以治安处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5)对在涉访过程中无理取闹,不听劝阻,威胁、侮辱、诽谤、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怎么处罚?

 

    答:可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6)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行为,怎么处罚?

 

    答:以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等方法扰乱信访秩序或社会秩序的,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予以治安处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7)以静坐或采取其他方法堵塞、阻断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的,
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不听制止的,怎么处罚?

 

    答: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可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命令其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有权决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对拒不服从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并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予以治安处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8)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怎么处罚?
答: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予以治安处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可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治安处罚。

 

    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携带危险物品或管制器具实施自伤、自残、自杀等极端行为的,怎么处罚?答:携带危险物品或管制器具,企图在信访接待场所等国家机关或公共场所实施白伤、自残、自杀等极端行为,被及时发现的,公安机关应收缴其携带的危险物品或管制器具,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非法携带危险物质,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对已经实施自伤、白残、自杀等极端行为的,公安机关应立即将行为人送医院救治,收缴其自伤、自残、自杀的危险物品或管制器具。对在信访接待场所等国家机关实施自伤、自残、自杀等极端行为的,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予以治安处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在公共场所实施自伤、自残、自杀等极端行为的,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予以治安处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采取爆炸、纵火或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或自杀,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可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多人上访不按规定推选代表,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怎么处罚? 答:多人到信访接待场所上访,拒不按照《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推选代表,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不听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的,对幕后指使、操纵指挥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无效的,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1)信访人到非信访接待场所和机关走访的行为,怎么处罚?

 

    答: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到非信访接待场所和机关走访,不听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无效的,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予以治安处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2)通过信访接待受理或告知完毕后仍在非信访接待时间滞留信访接待场所,或将老人、病人、残疾人或婴幼儿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行为,怎么处罚?

 

    答:通过信访接待受理或告知完毕后仍在非信访接待时间滞留信访接待场所,或将老人、病人、残疾人或婴幼儿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不听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无效的,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对被遗弃人员,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配合相关部门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13)信访事项经三级办理已经结案,有明确答复仍缠访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怎么处罚?

 

    答:经信访处理或申诉复查已有明确结论,仍不听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缠访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无效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可以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4、信访违法被处罚的有哪些案例?

 

    案例1:浙江首例“非法游行案”宣判  两被告分别被判刑

 

    2004年3月22日上午8时许,以旧村改造等问题为由,吴某、杨某在未向公安机关申请并获许可的情况下,带领本村村民一百余人举着横幅,一路敲锣、喊口号,到街道办事处集会。吴某、杨某等人,对公安民警停止集会的劝阻不予理睬,对未经审批集会必须解散的命令拒不服从,在街道办事处大院内敲锣、喊口号持续时间长达三个小时,造成该办事处当日上午无法正常办公。

 

    当日下午1时,吴某、杨某组织村民二百余人在村口集中,一路举着横幅、敲着铜锣,沿街游行,到金华市人民政府机关南大门前示威。吴某、杨某带头组织静坐、喊口号,将南大门堵塞。有关人员规劝吴某、杨某离开南大门,另派代表反映问题,不要拦在南大门影响办公秩序。杨某说:“我们不是来上访的,我们是来游行示威的”,并继续在南大门静坐、喊口号,持续时间长达三个小时,致使当日下午市政府机关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严重影响了政府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集会、游行、示威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但这项权利的行使应当符合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任何公民在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如果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各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案例2:南京严处违法上访事件  两男非法组织游行被拘

 

    8月26日上午,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在六合区某工地民工33人,因公司拖欠工资问题,在刘某、丁某等人的组织下,于8时在鼓楼广场聚集,并打着预先准备好的横幅及小三角旗,从北京西路至鼓楼广场绕行一圈后,非法占用北京东路快车道行进,前往市政府上访,严重影响了该路段的交通秩序。南京警方迅速开展现场调查取证,对未经许可组织非法游行的刘某、丁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分别予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案例3:组织煽动集体上访,策划非法集会示威被行拘

 

    2006年12月17日,上访人周某组织、煽动数十人进行集体上访,并收取上访人的钱款,策划非法集会、示威。周某的行为违反了《集会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给予周某行政拘留10日处罚。

 

    案例4:违法进京上访被劳教1年

 

    深圳市赵某,女,37岁,多次进京闹访。曾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北京公安拘留1次,告诫3次。2006年3月22日,赵某伙同他人闯进北京外国大使馆警戒线,被值勤武警抓获。2006年5月23日,北京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对赵某劳动教养1年。

 

    点评:赵某违法上访行为,破坏了我国在国际社会的形象和威信。
赵某此前已因扰乱公共秩序被拘留1次,告诫3次,但仍不思悔改。对赵某劳教1年是正确的。

 

    案例5:闹访市委大楼被劳教1年

 

    深圳市刘某,男,26岁。2006年6月1日起,刘某多次到深圳市委门前闹访,6月30日还爬上市委门前的拓荒牛雕塑。刘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福田公安分局对他处以行政拘留10日。7月10日,刘某再次到市委门口高声喊叫,引起路人围观,交通堵塞。2006年7月21日,深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刘某劳动教养1年。

 

    点评:刘某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遗憾的是,刘某没能吸取教训。对其劳教1年是正确的。

 

【收藏】 责任编辑: 龙彦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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