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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收购运输烟叶!贵州 4 人获刑又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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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21 10:03:54  来源:法制生活报  

  【案情回放】2022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黄某生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以每斤0.5元劳务费雇佣被告人黄某辉在瓮安县建中镇以6元至14元不等的价格向烟叶种植户尚某某、袁某某、蔡某某等收购烟叶9300余公斤,烟叶总价222016元。被告人黄某辉获利9379元。烟叶收购后,被告人黄某生分别向被告人赵某支付运费10300元、向被告人余某乐支付运费3500元,让其将案涉烟叶分批次运往湖南省永州市,后途经瓮安县瓮安北高速路口被瓮安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
 
  瓮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辉、赵某、余某乐、黄某生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未经许可擅自经营、运输烟草制品,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辉、赵某、余某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及综合被告人黄某辉、赵某、余某乐已向公安机关缴纳其全部非法所得等情节,判决被告人黄某生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余某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黄兴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查获的烟叶依法予以没收。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条第一款“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及第二十一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
 
  【法官提醒】烟草烟叶均属国家特许经营范围,广大市民需要从事烟草烟叶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否则涉嫌违法;广大货运司机朋友也要提高警惕,未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也不能运输烟草烟叶,否则也会触犯法律。
 
责任编辑:杨慧梅【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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