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遮挡号牌
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
但仍有不少人为躲避“电子警察”抓拍
可谓是费尽心机
花样百出
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
殊不知
自己的一举一动
已经被电子监控尽收眼底!
11月23日下午,凯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指挥中心民警通过视频监控对辖区道路进行巡查时,查获一起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
见状,民警立即通过车辆登记信息,联系到了驾驶员,要求其前来大队接受处理。次日,该驾驶员来到凯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主动承认了自己为躲避电子监控抓拍,用树叶故意遮挡号牌的事实。
民警现场对驾驶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驾驶员故意遮挡号牌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元,一次性记12分;同时该驾驶员违法停车,对其违反禁令标志的违法行为还要处以罚款50元,记3分,合并执行150元,记15分。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2、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3、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4、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5、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6、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凯里交警提示:
故意遮挡号牌属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规范使用车辆号牌!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