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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薪!凯里市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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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6-18 09:20:35  来源:凯里市人民法院  

  近日,凯里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被告人刘某某支付所欠劳动报酬共计85132元。

  【审理查明】

  2017年3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凯里市苹果山经营某餐饮有限公司,并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期间,刘某某雇请姜某某、杨某某等 18 名员工在该公司从事会计、厨师、保安等工作。2017年11月,该餐饮公司停业后,刘某某拖欠姜某某、杨某某等18名员工工资共计 85132 元。刘某某为逃避支付员工工资逃匿后,姜某某、杨某某等人向黔东南州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经黔东南州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多次联系刘某某并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后,刘某某至今仍未履行支付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结合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犯罪后的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吴如贵【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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