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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电话从哪来?凯里一男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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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4-02 11:22:44  来源:凯里市人民法院  

  近日,凯里市人民法院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依法宣判。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被告人潘某某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了微信名为“帕马森”的网友。潘某某在明知“帕马森”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接受“帕马森”的雇请,“帕马森”便通过邮寄方式交给潘某某多个G0IP设备。潘某某在“帕马森”指导下,在自己的住所地完成了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后,又将该G0IP设备设备放置于移动车辆之中,并按照“帕马森”要求多次往返于凯里市及周边地区帮助非法发射通讯信号。2020年7月,潘某某接通GOIP设备后,被害人刘某某接到其中一台GOIP设备传输的诈骗电话,被他人以冒充电商客服诈骗25800元。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潘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 却在非法利益驱使下,仍多次为他人提供架设网络设备等,帮助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对被告人潘某某作出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追缴被告人潘某某违法所得4万元,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路由器、远程控制器、电话卡套、天线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宣判后,潘某某当庭服判,并表示不上诉。

  什么是GOIP设备

  “GOIP设备”是网络通信的一种硬件设备,支持手机卡接入,能将传统电话信号转化为网络信号,一台设备可供上百张手机SIM卡同时运作,还可以通过服务器远程控制不在同一个地点的SIM卡和GOIP设备,将电话或短信发出,实现了GOIP设备与SIM的分离,达到隐藏身份、逃避打击的目的。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近年来,我国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频发,社会危害程度大,国家严厉打击信息网络诈骗犯罪。广大群众在面对一些非法利益的诱惑时,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决守好法律底线,不要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同时,针对网络上类似“兼职刷单”、“投资理财”、“网购客服”等常见网络诈骗形式,要提高防范意识,做到不轻信陌生电话、陌生信息;不点击不明来源的链接网址;不轻易添加QQ、微信陌生好友;不提供个人账号、卡号、密码、验证码;最后,重要的事情说三遍,不向陌生人转账!不转账!不转账!

责任编辑:吴如贵【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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