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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与李乙系叔侄关系,李乙曾通过银行贷款29万元出借给李甲。2019年12月,因贷款临近还款期限,叔侄二人商量一致欲采取过桥周转的方式来避免李乙发生不良贷款的征信记录,遂向李甲的好友谢某寻求帮助,承诺立借立还过桥周转29万元。因谢某自身无力提供帮助,谢某便联系其好友郑某,代为转达了李甲与李乙二人以立借立还的条件过桥周转29万元,郑某基于对谢某的信任同意出借该笔资金。
2019年12月2日,李甲、李乙二人在收到郑某借款后发生争执,李乙当场反悔未按承诺立马通过贷款方式获取款项归还郑某,且拒绝出具借条。事后,郑某多次催讨,李甲、李乙二人均以其非实际借款人为由拒绝归还所借款项,郑某遂诉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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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虽在第三人谢某客观证实借款发生的情况下,李甲、李乙仍坚持抗辩自己非实际借款人,拒绝承担还款责任。因调解未果,承办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判决李甲、李乙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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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判决作出后,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向李甲、李乙作了判后答疑,释明二人不能以其叔侄之间的内部纷争将其经济风险转嫁给提供善意帮助的郑某,抗辩自己非实际借款人并拒绝还款的行为,不仅有违诚实信用,且有损社会公平正义。承办法官明确的释法明理,李甲、李乙均表示服判,在上诉期限内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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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体现了凯里市法院秉承民事案件“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审判原则,依法高效地审结案件,并结合判后答疑的形式,促使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结果的理解与认可,不仅实现良好裁判效果,也促进了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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