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林与被告吴某聂系同胞兄弟。1993年,原、被告分家时,其父亲随被告生活,母亲随原告生活。因原告系单身,平日里对其母亲照顾不周,赡养义务多由被告承担,为此,被告对原告多有不满。2019年,原、被告母亲去世,由于平日村里的红白喜事被告均不参与,如果由其负责料理母亲后事,恐怕没人来帮忙。后经双方协商,原告出资30000元,由被告负责料理母亲的后事。但事过之后,原告认为料理母亲后事所收的礼金都由被告收取,自己就不应再出资30000元,遂要求被告退还,被告则认为原告出资是其应尽的义务。因协商不成,原告先后向凯里市湾水镇洪溪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湾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但因被告始终不同意退还上述费用,调解无果。为此,原、被告矛盾越发加剧,势同水火,最终诉至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从有利于维系兄弟亲情、维护家庭和谐的角度出发,通过耐心细致地向当事人谈亲情、析法理,循循善诱,最终让原、被告同时明白:亲情比金钱更重要。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退还原告12000元,兄弟握手言和,很好地诠释了"渡尽劫波兄弟在,相逢一笑泯恩仇"。双方之间的积怨得以化解,促进了社会和谐,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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