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黔图汇- 人才网- 视听中心- 专题- APP

订阅
首页| 全州| 时政| 领导| 县市| 综合| 发布| 视听| 行业

凯里“常驰山与城”房开商因这事被业主起诉,一审业主获胜还获利息!

在线投稿邮箱:tougao@qdn.cn  新闻热线:8222000  值班QQ:449315
时间:2020-01-10 14:42:31  来源:凯里快报  

  2019年,关于“三通费”的话题比较热门,凯里地区不少小区的居民为此与房开商对薄公堂。家住凯里经济开发区“常驰山与城”的居民李红就是这样。她起诉要求贵州常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常驰房产公司”)退之前交纳的燃气和电视初装费,并付息。法院判决房开商一审败诉。

  原告李红2016年12月15日与常驰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明确购买由该公司开发的位于凯里经济开发区的“山与城”小区(一期)商住房。


楼盘沙盘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计价方式与价款第3款约定:“前述约定的商品房价格已包括水、电建设安装费用以及约定的附件五所列配套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出卖人(指房开商)不再向买受人(李红)收取该商品房总价款以外的费用。

  而合同附件五“关于本项目内相关配套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中未约定燃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不包括在购房总价款内,且《补充协议》第四条“关于配套设施的约定”中第1项仅约定“未计入买受人房屋公摊的公共配套建筑设施,出卖人按照公共配套建筑、设施的使用性质提供有偿服务。同时未约定燃气初装、有线电视初装设施不包括在配套设施内。


楼盘沙盘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二条的相关条款还约定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时间与使用条件。包含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网络等,并明确这些项目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使用手续等。

  李红说,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公布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2009年制定施行的《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贵州省人大会法制委员会于2014年4月17日向省住建厅的答复等规范性文件中均明确规定商品房价格应包含水、电、地气、有线电电视等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


楼盘沙盘

  所以李红认为,房开商收取这些费用于法无据,决定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燃气开户费和电视初装费,原告称包含该两项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另外,贵州省人大法工委系省人大内设机构,按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法工委没有权利发布规范性文件,更没有权利发布司法解释。

  法工委给住建厅的答复仅是咨询性文件,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原告所说的有线电视初装费和燃气初装费有合同约定,并由原告李红交纳。常驰房产公司是替燃气公司、凯里电视网络公司代收。

  凯里市法院在审理中认定了当事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以及2017年3月24日,常驰房产公司向李红收取天燃气初装费2400元、有线电视初装费600元等事实。


楼盘沙盘

  法院另查明,常驰公司与凯里市新能燃气有限公司和贵州省广电网络公司黔东南州分公司分别签订协议,约定由常驰房产公司代收天燃气管道建设维护费(2400元)和广电入网业务费用(600元)。

  凯里市法院认为,根据《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条款的规定,水、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属于基础设施,在原、 被告的合同中也明确了燃气、有线电视的交付时间与使用条件,因此有线电视、天燃气的初装费用均属于商品房的建设成本,应当包含在商品房价格中。

  法院指出,常驰房产公司通过合同格式文本的形式将本应含在房屋价格成本中的上述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李红承担,这种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情形,约定无效。因此,被告应退还原告已缴纳的有线电视、天燃气初装费。


楼盘沙盘

  对李红要求支付利息的主张,法院表示支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

  常驰房开公司在答辩时提出,商品房价格未包含天燃气初装费、电视初装费,房开商本身只是代收代付。法院认为,这样的答辩意见违反了《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常驰房开公司不得以与他人签订代收协议书来免除自己责任。

  法院就此案的判决是,贵州常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李红交纳的天燃气初装费2400 元、有线电视初装费600元,共计3000元,并支付利息。

责任编辑:叶敏【收藏】
上一篇:注意啦!凯里黄平机场春运出行小贴士
下一篇:凯里春运首日:那抹“红色”靓丽风景线(图)

相关新闻

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