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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告知书显明确指出,根据《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22时至次日8时期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使用大音量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进行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活动。
同时,告知书显示,违反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使用大音量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进行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活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大音量音响、陀螺、响鞭先行登记保存,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在此,请广场娱乐健身爱好者积极配合做好广场健身活动管理,自觉遵守国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爱护自身听力健康,避免干扰他人作息,音乐声源(扬声器、音响、陀螺等)音量值不超过60分贝。(顾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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