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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里市法院对一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老赖”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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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6 17:13:01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本网讯  8月3日下午,凯里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李德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被告人李德华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拿法律当儿戏、企图逃避的执行的李德华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拒绝申报财产被拘留

  李德华,湖北省襄樊市保康县人,大信税务师事务所(广州)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家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冉孟军、冉孟平申请执行李德华、周少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2017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李德华、周少海发出(2017)黔26执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李德华、周少海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2015)黔东民商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支付股权转让款26,287,6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90,000.00元、执行费103,687.6元,责令李德华、周少海自收到报告财产令后七日内,如实报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2017年1月11日下午18:30,黔东南州中院执行法官到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新凤凰宾馆一楼向李德华送达(2017)黔26执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李德华陈述了不履行判决义务的理由,拒绝签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声称请有律师,有什么事情直接与律师沟通,执行法官遂以留置送达方式向李德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

  因李德华拒绝申报财产,黔东南州中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黔26执2号拘留决定书,决定拘留李德华15日。同日,李德华被送至广州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义务被逮捕

  拘留执行完毕后,李德华仍然拒绝报告财产情况。凯里市公安局于2017年7月20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李德华立案侦查,并将李德华列为网上追逃人员。2017年10月18日,李德华被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分局华乐派出所抓获,执行逮捕,10月20日押回凯里市看守所羁押。

  另查明,黔东南州中院在审理冉孟军、冉孟平与李德华、周少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黔东民商初字第1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李德华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路水均大街4号501房屋一套、东风路747号108房屋一套、越秀区环市东路474号B143号车位一个,查封期限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16年12月22日止。查封期满后,李德华于2016年12月27日将东风路747号108房以人民币680,000.00元卖给李知勤。2016年5月至12月期间,李德华开户在招商银行广州分行体育东路支行、平安银行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中国农业银行的个人账户均有资金往来交易记录。2017年1月26日,李德华向加拿大电汇12,000.00加元、3月29日电汇10,000.00加元、5月18日电汇12,900.00加元、5月31日电汇11,700.00加元、6月8日电汇款15,400.00加元。交易附言均为个人境外旅游费用支出。李德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红磡都会道9号都会轩1塔21层18单元有房产,该房产出租给胡斌,月租金15,000.00港币。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被判刑

  8月3日,凯里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德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德华是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的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负有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的义务。李德华收到执行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法律文书后,拒不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被执行法院采取拘留措施后仍然拒不执行,其行为已侵犯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司法活动,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李德华名下确有房产及其他资产,被拘留后仍然不向执行法院履行报告财产义务,也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一)项的规定,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李德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受到了法律的惩罚。(杨光天)

责任编辑:李凯莉【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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