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24日,凯里华兴清水湾小区部分住户,将房开商黔东南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房产”)告上了法庭,索赔该公司不按时交房和办理房产证产生的违约金等,近日,凯里市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住户们的索赔请求获得法院支持,华兴房产败诉。
吴女士就是状告房开商的住户之一,她于2013年10月3日与华兴房产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时间是2014年12月31日前。
但是到了交房时间,吴女士还没拿到房屋钥匙,直到2015年2月8日才收到了交房通知,逾期37天。
此外,合同中还约定房开商于2015年6月30日前办理房产证,并交付给其本人,但是现今已是2016年年底,房产证还没有消息。
吴女士认为,华兴房产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应当支付其相应的违约金。其中,逾期交房违约金是1683.71元;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是24982.55元。此外,吴女士还对之前交纳的房屋维修基金也提出了违约索赔主张。据了解,在凯里华兴清水湾小区,像吴女士这样起诉房开商违约的目前有45户,案件分别在2016年11月24日、25日两天开庭审理。
在庭审中,华兴房产辩称,逾期交房和办理房产证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造成这样的结果是因为“不可抗力”。施工期间,逢高考和中考项目要停工,遇到恶劣天气也要停工,还有政府基于安排相关工作的需要要求停工等,影响到了项目的进度,造成交房逾期。
就房产证不能按期办理和交付给原告方的问题,华兴房产称,一方面是在施工期间,之前的规划方案被修改;另一方面,在项目实施拆迁时,出现了“钉子户”,影响了项目整体的推进,导致房产证无法按原计划时间办理和交付。
当然,对于华兴房产的说法,华兴清水湾小区业主们认为是在推卸责任。
凯里市法院对吴女士以及其他起诉的住户与华兴房产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吴女士等住户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支付购房款的义务,而华兴房产不仅逾期交付所售房屋,还未提供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造成业主至今未取得所购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这种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也有悖于民事活动中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于约均应当承担逾期交房、办证违约金和立即为住户们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民事责任。法院还就本案的其他事项进行了分析认定。
判决书部分内容
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法院判令华兴房产一次性支付起诉住户相应标准的违约金(含逾期交房违约金和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同时驳回了住户们的其他诉讼请求。(罗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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