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案情回顾:凯里市法院在审理金某某与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证,原、被告于2020年生育一女儿。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母亲金某某独自在外居住,女儿与父亲顾某某共同生活。在此期间,金某某未主动照顾、陪伴小孩,在双方沟通出现矛盾后,顾某某也拒绝金某某看望小孩,导致孩子长期缺少母亲关爱和陪伴,对孩子身心健康发展造成伤害。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金某某与顾某某二人作为监护人,由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矛盾纠纷,而怠于或阻止对方履行照护职责,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规定的“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依法应予以纠正。故依法责令:一、要求金某某与顾某某多关注小孩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多了解子女的成长情况;二、鉴于法院判决不准许夫妻二人离婚,故要求二人多陪伴小孩,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三、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金某某、顾某某实施家庭教育。如义务履行人金某某、顾某某违反上述规定,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向双方送达《家庭教育令》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良好的家庭教育是一个孩子健康成长的保障,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当树立责任意识,正确的教育、引导孩子,陪伴孩子培养良好的思想和品行。即便是父母处于分居或离异状态,也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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