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现年84岁,生育有4个儿子、1个女儿,其丈夫去世后,因身患疾病、腿脚不便、生活无法自理,近年来一直跟随其小儿子生活居住。因4个儿子间多年来累积了不少家庭矛盾,对赡养义务分担争议很大,老人无奈之下将子女诉至法院。
开庭前,承办法官在分别听取各方意见后,组织各方“面对面”调解,向子女们讲清法律规定,劝导他们要遵循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但调解未果。
庭审中,老人的子女均表示应该对老人尽到赡养义务,但部分子女表示自己无固定收入来源,自己也是60多岁需要赡养的老人,过去对家庭义务付出较多,只愿轮流照顾老人无力支付赡养费,始终对如何履行赡养义务及分担赡养费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休庭后,合议庭的法官及人民陪审员再次对各方进行“背靠背”调解,从法、理、情角度向子女说理并提出和解方案供参考。子女听后深有感触,表示愿意回去仔细考虑和解方案。最终,法院决定给出和解期间,由子女们再次协商出赡养方案,如和解不成,则择期宣判。
(巡回审理现场)
百善孝为先,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要求。近年来,凯里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家事纠纷时,不断加大调解力度,尽全力维护家庭和睦,并通过巡回审理走进社区、乡村,努力提高服务群众水平,不断提升群众获得感,切实将司法为民落实到实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撰稿:姜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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