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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近3万的包裹遗失,快递公司说不保价最多赔3000元,合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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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0-19 14:10:37  来源:贵州日报天眼新闻、凯里快报  

  凯里的雷先生在申通快递发了3件货,其中一件价值2.97万元的货物不翼而飞。他找到申通快递理论,得到的回复是:根据相关规定,未保价,只能赔偿3000元。

  市民雷先生在凯里从事银块批发行业。

  9月19日,他在申通快递寄了3件货,分别发往从江,价值也分别为5.4万元、2.1万和2.9万元。之后,雷先生将快递单发给3名收货方。

(丢失的包裹,内部是一银块)

  “按照惯例,省内快递20日、最迟21日包裹就会到达对方手上。”雷先生说,22日,也就货发出去3天后,其中一名买家来电质问,为何包裹一直未到。

  明明是同一天发出,其中一件价值2.9万元货物却没到。

  22日中午,雷先生立即找到办理快递的申通快递凯里中博代办点,并将情况反馈给了该代办点的工作人员。

  雷先生说,当时他向代办点反映该情况时,该网点的负责人赵某某立即拿出手机对单子进行核实。

  期间,雷先生和赵某某发现该包裹只有揽件信息,除此外没有任何其他中转记录。

(据雷先生出示的单据显示,价值2.97万元。)

  就在赵某某向申通快递相关部门核实未到货单的情况时,却被告知该件已被签收,而且签收时间就在当天12时55分,蹊跷的是,签收人就是赵某某本人。

  负责人赵某某几番通话后告知雷先生,包裹遗失了。对于包裹签收人是自己的情况,赵某某解释,当时雷先生来反映情况时获悉包裹贵重,他在用手机查询快递信息时误签所致。

  随后的几天,赵某某到申通快递位于黔南州龙里的中转站查询和寻找,依旧没有任何发现,并将该情况告知了雷先生。

  得知这一情况后,雷先生遂向当地机关报了案。

  雷先生认为自己的货物是在申通快递运输过程中丢失的,对方应原价赔偿损失。

  面对价值近3万元的包裹遗失,赵某某不知所措,遂向申通快递凯里总部汇报。

(根据物流显示,包裹从凯里发往贵阳(中转),但却没有抵达中转的相关信息,之后又在凯里被申通快递签收。)

  “未经保价的包裹,我们只赔3000元。”赵某某告诉记者,在向凯里总部汇报后,总部根据快递公司内部的管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相关规定,最高只能赔偿3000元,总部再补填1000元,总计给予雷先生的赔偿为4000元。

  对此,雷先生并不接受,他认为自己在办理快递时虽然没有进行保价,但货物交给快递公司,对方应当有保障包裹安全及完整的义务,如今包裹遗失,对方应按价值进行赔偿。

  采访中,申通快递凯里总部一罗姓负责人表示,对于申通中博代办点的相关情况已获悉,根据目前的情况可判定包裹系运往中转站后丢失,但因中转站内包裹众多,且丢失的包裹处监控盲区,具体丢失原因已无法详尽核实。

  该负责人接着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相关规定,雷先生所邮寄的贵重物品并未保价,根据未保价的相关赔偿规定,公司之前已经给出了相应的处理方案,但双方协商无果,如对此还有异议可通过司法程序依法依规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随后,记者联系了凯里贵信律师事务所龙律师,其表示快递遗失确实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快递暂行条例》之相关规定进行赔偿,但也不仅仅依照上述法律法规进行简单分析,如当中还涉及民法典相关的法律法规,所以雷先生与申通快递如走上司法程序,还需多部法律交叉使用进行主张。

  阅读链接:

  现今,快递服务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日常生活中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情况如何进行赔偿呢?

  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根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根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根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第二十七条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吴如贵【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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