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亮、廖某兴、龙某、胡某富、邓某圆、李某军、李某为共同实施犯罪,通过成立中介公司的形式纠集在一起,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在发展过程中采取“脚跟脚”等软暴力方式,在凯里市地区多次实施了寻衅滋事、骗取贷款等犯罪活动,该犯罪集团为聚敛非法利益,为非作恶,残害百姓,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应依法严惩。
2020年11月9日,凯里市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以肖某亮为首的7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骗取贷款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分别判处五年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及退赔违法所得等。
法院宣判后,被告人李某对判决不服,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余六名被告人均当庭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李某上诉后,经教育转化,李某主动撤回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李某撤回上诉。
二、凯里市法院受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肖某等十四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等罪名一案进行了二审宣判,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凯里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韦某爽、杨某余、陈某、彭某、付某杰、石某各、常某远、徐某农、熊某、廖某强、郎某兵、李某、甘某邦为共同实施犯罪,通过传销组织的形式纠集在一起,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在发展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拘禁、诱骗等手段,在凯里市地区多次实施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拘禁、抢劫等犯罪活动,该犯罪集团为聚敛非法利益,为非作恶,残害百姓,严重影响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应依法严惩。
2020年9月28日,凯里市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以肖某、韦某爽、杨某余为首的14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等罪名,分别判处十七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部分被告人还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以及追缴、退赔违法所得等。
凯里市法院宣判后,肖某等十名被告人对判决不服,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正确,遂裁定驳回肖某等十名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为全力落实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精神,该院刑庭干警积极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在接到二审法院委托宣判函后,立即对各被告人公开进行了宣判。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20年凯里市人民法院持续保持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态势,进一步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切实维护地方安宁。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