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市内各相关经营企业、个人:
在我市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期间,为切实加强市场价格秩序监管力度,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发改委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发改监调〔2020〕101号)规定,现就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事宜通告如下。
经营者销售口罩、消毒液、药品等与疫情防控相关商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肉类、蔬菜等生活必须品时,应遵循:
一、库存上述五类商品的,以2020年1月25日(贵州省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启动时间节点)前的商品销售价格为原价,在1月25日(含当日)后销售价格不得超出原价。
二、新进上述五类商品,进货价格变化导致销售价格变化的,商品进销差价率不得超过35%。
经营者违反以上规定的,可以认定为构成哄抬价格的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15)
特此通告。
凯里市发展和改革局 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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