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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里可免费办狗狗“身份证”了!最全办理流程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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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0 18:17:27  来源:心动930  

  近年来,凯里饲养宠物狗的市民越来越多,而这些犬只也对市民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就在近日,凯里市发布了进一步加强犬类动物饲养管理的通告,对凯里市养犬行为进行了约束。
 

  该通告指出,在凯里市建成区内饲养犬类动物,必须经凯里市公安部门审批同意并发放准养证明后方可饲养。昨天,记者从市公安局了解到,我市早已经开始了对《养犬登记证》的免费办理,狗狗也拥有了“身份证”。

(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狗狗也有“身份证”啦

  9月18日下午,记者来到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向记者出示了一个白色的小卡片,卡片上标注着犬名、品种、犬主姓名、联系方式以及家庭住址、狂犬疫苗证号等信息。



  “市民带着饲养的犬只进行登记后,我们会向市民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杨冰说,“按照规定,登记后犬只外出时,需要佩带犬牌。

  杨警官介绍,犬只佩带犬牌后,犬主人可以大大减少对宠物犬走失的担心。“如果宠物不慎走失,发现者可以通过走失犬只佩带的狗牌上的信息,帮助找到主人。而公安机关根据犬牌也能更好的对市区的犬只进行管理,为市民营造一个文明养犬的环境。”杨冰说。 犬只可以获得“身份证”,犬主人也会得到一张印有一只可爱小型犬图像的登记证。

  那么如何才能为狗狗领取到这张“身份证”呢?

 





(到政务服务中心治安大队窗口办理哦!)

  记者了解到,在办理养犬登记证时,养犬人应当携犬到相关管理部门批准的动物防疫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免疫证》。随后,养犬人携犬并带身份证及复印件(或居住证)、《犬类免疫证》、狗狗一寸全身照片以及照片的电子版到位于凯里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的凯里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服务窗口领取《凯里市养犬申请登记表》并填表。

  所需材料清单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目前凯里市具有相关资质的,可以出具有效《免疫证》的地点为:

  1、凯里市农林扶贫工作局药物咨询服务部凯里市北京西路87号08558265449

  2、凯里市乐尔动物诊所凯里市北京东路2号 13985822838

  3、凯里市冠富宠物诊所/凯里市宁波西路4号商住楼7号门面15685168875

  4、凯里市伴侣宠物诊所/凯里市迎宾大道丰球绿都商住楼A4栋1层9/18085560008

  5、凯里市恩宠有家动物诊所 凯里市宁波洪森4号1-2层12号门面15180832583

  工作人员审验犬只免疫证明等材料并将信息输入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后,将免费制发《养犬登记证》和犬牌,整个过程最多需要5个工作日。




(申请表样式)

  与此同时,对于一些单位养犬的行为,则需要携犬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批准的动物防疫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携带单位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携带养犬责任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公安机关需要的其他审核材料,然后同样到政务大厅治安大队窗口提出申请,领取《养犬申请审批表》。如果想要了解更多情况,市民可拨打联系电话:0855—8579791进行咨询。

  养狗这些事可不能做!

  其实,早在2013年,凯里市就根据相关条例,对犬类动物饲养进行了明确规定,而这一次,凯里市开展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工作,对养犬行为进行了约束,也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规定并积极举报违规行为,相关规定提示如下; 在凯里市建成区内,凡饲养犬类动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凯里市建成区内饲养犬类动物,必须经凯里市公安部门审批同意并发放准养证明后方可饲养。

  二、定期携犬类动物到市动物检疫部门注射兽用狂犬疫苗(每年不少于两次),挂免疫牌,领取家犬免疫证。

  三、对犬类动物必须关养或者圈养,不得影响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休息和工作。

  四、不得在公共场所放养犬类动物或在户外遛犬。

  五、不得携带犬类动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不得放任犬类动物恐吓他人或驱使犬类动物伤害他人。

  七、犬类动物在公共场所或户外排泄粪便,由带犬人负责清理。

  违反通告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安、市行政执法、畜牧等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饲养犬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市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驱使犬类动物伤害他人的,由市公安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城市公共场所放养犬类动物的,由市行政执法局依照《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饲养人未定期对犬类动物注射兽用狂犬疫苗的,由市畜牧部门依照《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对犬类动物实施强制免疫,费用由饲养人承担。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对辖区内违反以上规定的市民要进行劝阻教育并及时向市公安、行政执法、畜牧、卫生等职能部门报告。犬类动物伤害他人时,犬主应及时将受伤人送疾控部门进行狂犬疫情监测,清创治疗和注射狂犬疫苗,所产生费用由犬主人负责。

  举报电话:

  1、 市公安局:0855—8222408

  2、 市行政执法局:0855— 8062939

责任编辑:叶敏【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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