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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平县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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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3-07 19:57:11  来源:黄平公安  

  黄平县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矿产资源开采行为的监管,规范开采秩序,保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扫黑除恶相关规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法定机关审批许可,盗采、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并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以非法采矿论处。

  二、凡在我县辖区内从事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到相关部门接受处理的,将依法从轻或免除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按自首相关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拒不停止开采的,一经查实,依法顶格处罚,对其使用的机械设备依法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对性质恶劣、涉黑涉恶的,将依据扫黑除恶相关规定,予以重点打击。

  三、凡在我县辖区内从事代为销售、运输、收购非法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到相关部门接受处理的,将依法从轻或免除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按自首相关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拒不停止代为销售、运输、收购非法矿产品的,一经查实,依法顶格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对性质恶劣、涉黑涉恶的,将依据扫黑除恶相关规定,予以重点打击。

  四、严厉打击各类参与、包庇、纵容非法采矿行为。对党员干部以个人或家属名义参与非法采矿,以及为非法采矿充当“保护伞”的问题线索,将及时移交纪委监委;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五、严厉打击拒绝、阻碍矿山执法行为。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监督,举报非法采矿和代为销售、运输、收购非法矿产品行为。对举报内容属实的,主管部门给予举报人1000—5000元奖励。举报电话:110、0855—2432812、2432127.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黄平县公安局

  黄平县自然资源局

  黄平县林业局

  黄平县应急管理局

  黄平县农业农村局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黄平分局

  延伸阅读

  01什么是非法采矿?

  非法采矿(刑法第343条第1款):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02非法采矿罪怎么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八条[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将根据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责任编辑:张云慧【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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