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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平县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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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2-12 10:58:56  来源:黄平微讯  

  为严格规范烟花爆竹燃放行为,大力改善城市环境和空气质量,预防火灾和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县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禁放区域:

  1.新州城区:东至新州镇五里桥村、西至新州镇黑窑榜、北至新州镇舞阳宾馆、南至南门高速出口内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

  2.旧州城区:东至旧州镇冷水河、西至旧州镇飞机场、北至旧州镇舞阳生态园、南至旧州镇生态移民区内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

  三、禁放时间:除每年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正月十四和正月十五(共5天)之外,其他时间均为禁放时间。

  以下区域为全年全天候禁放区:

  1.飞云崖等文物保护单位;

  2.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单位;

  3.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及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山林、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6.医院、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7.影院、超市等人群密集区;

  8.居民住宅楼道内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四、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举办烟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严格做好本区域、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控和宣传教育工作,坚决预防违规燃放行为的发生。

  六、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区域内出现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实行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七、对违反规定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和举报。

  举报电话:市民投诉热线:12345;

  县公安局:110;0855--2432127;

  县应急局:0855-3932300;

  县市场监管局:0855--2432067;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0855--2432912;

  州生态环境局黄平分局:0855--2431001.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县公安局

  县应急局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州生态环境局黄平分局

  县市场监管局

  2026年2月11日

责任编辑:张云慧【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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