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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江法院:4名男子贵州“寻宝” 偷盗文物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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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29 09:15:14  来源:麻江县人民法院  

  6月27日,麻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周某祥、周某林、李某、王某强4人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涉案扣押的文物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2022年9月20日,被告人周某祥、周某林、李某、王某强合谋到贵州省挖掘地下铜钱出售,4人从桂林市准备金属探测仪、铁铲等工具来到贵州省,先后在安龙县、贞丰县挖掘古钱币。同年9月26日至27日,4人到麻江县龙山镇、谷硐镇等地利用金属探测仪在稻田里探测到古钱币、铜杂件后挖掘。事后,被盗文物被麻江县公安局扣押并移交麻江县文物局。经鉴定,涉案物品中607件(其中552件古钱币、55件铜杂件)为一般文物,市场价值10671元。
 
 
  麻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祥、周某林、李某、王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埋藏于地下应属国家所有的一般文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结合其犯罪事实、社会危害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破坏、盗窃、倒卖文物均是违法犯罪行为,千万不要误入歧途,以身试法。同时呼吁群众,如发现破坏、盗窃、倒卖文物等行为,应立即报警。
 
责任编辑:杨慧梅【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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