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黔图汇- 人才网- 视听中心- 专题- APP

订阅
首页| 全州| 时政| 领导| 县市| 综合| 发布| 视听| 行业

公司被兼并不能分红35职工推其上法庭

在线投稿邮箱:tougao@qdn.cn  新闻热线:8222000  值班QQ:449315
时间:2006-12-08 00:00:00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本港讯(记者 潘光银)上个世纪,凯里安培义等以自愿入股股金的形式逐步组建起了原凯里市商业一公司。2000年,该公司被凯里市鸿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鸿祺公司)兼并。兼并后由于安培义等35人认为自己在公司中持有股金,但却不能按照股金对增值的利润进行分配和占有,逐于2006年7月13日将鸿祺公司告上了法庭。12月7日上午,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股权纠纷案件。
 
      35原告诉称,1956年,原告参与政府组织的公司合营,从事副食品、饮食经营活动,到1958年期间,由于原告没有资本投入,被划拨出来从事个体(户)经营户。1963年,原凯里县工商联合会又根据当时政府的政策,重新组织原告安培义等49人认购股金入股成立合作商店,从事副食等经营活动。原告经营的集体企业发展到1974年7月9日,积累了一定的资金,为发展集体企业,原告与其他单位合作,修建了综合门市部。后来组织建立了凯里市商业一公司,2000年被鸿祺公司以490万元兼并后终止。鸿祺公司兼并凯里市商业一公司后,尚未确认原告入股股金等,也未对原告投入的股金增值的280万元的利润进行分配,原告就此多次反映均未果。
 
       原告认为,其在1974年修建综合门市部时实际投资48627.18元,故其应当按其入股的股金对增值的280万元利润进行分配和占有。
 
       被告鸿祺公司辩称,原凯里市商业一公司资产属于全体职工集体所有,从法律上看,根本不存在职工个人的股权划分或股权问题,原告声称其对原凯里市商业一公司享有股权于法无据;原凯里市商业一公司早已被依法兼并,全部职工(包括原告)在兼并之时已依法进行了安置,在此情况下原告提出享有原企业的“利润”即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另外,被告还认为原告将其列为案件当事人实为莫名其妙,其诉请不能成立。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vjlin【收藏】
上一篇:正上传销课工商走进来抓了50人均来自湘
下一篇:缉毒犬上贵阳至凯里客车嗅出“白粉”

相关新闻

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