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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商逾期交商品房 业主提起诉讼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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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12-07 00:00:00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本港讯(记者 潘光银)2005年,凯里吴先生购买了凯里市凯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商品房,并与该公司约定同年10月30日交房。但是规定期限界满后,开发商不仅不交房,还不支付违约金。吴先生与其他50多业主一怒之下,将房产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房产公司赔偿违约金。12月6日,凯里市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判令房开公司赔偿吴先生违约金3459.40元。

       凯里市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8月18日,原告吴先生与被告凯峰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期限为2005年10月30日,还约定了交房条件、房屋面积、总价格以及与逾期交房有关的事宜等。合同签订之后,吴先生等于2005年12月23日通过通过银行公积金贷款支付了最后一笔购房款。

       凯峰公司在修建商品房过程中,凯里市规划局于2005年3月23日下文通知凯峰公司暂停临街面的立体装饰及屋顶施工;2005年6月8日,该局又下通知凯峰公司暂缓其位于迎宾大道工程临街面以及临街以内建筑物的立体装饰及屋顶施工,停工理由是凯峰公司所修建的建材市场小区建筑立面色彩、风格应与迎宾大道景观规划相协调,待规划局委托省建筑设计院作出立面调整方案后再行施工。凯峰公司于2005年3月25日收到第一份停工通知。2005年9月2日,凯里市规划管理局通知凯峰公司按重新设计调整方案施工。该商品房于2005年6月8日停工到9月2日复工,停工时间84天。

        2006年元月10日,凯峰公司在当地媒体刊登通知,定于2006年1月9日至20日开始交付一期商住楼钥匙供业主装修,请各业主速到售房部办理相关手续。见到通知,部分业主分别到凯峰公司签名,当时去签名的业主均没有领到钥匙。吴先生当时没去,其已于2006年5月20日领到钥匙。法院还查明了其他事实。

在此案中,吴先生等主张违约金从2005年10月31日算起,直至2006年5月20日。违约时间200天左右,按约定该赔6120.77元。凯里市法院认为,因为该商品房2006年4月27日才经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故违约金计算时间应截止此时,即从2005年10月31日至2006年4月27日,扣除停工时间84天,被告逾期时间应为93天。故作出了上述判决。

对上述判决,吴先生认为违约金计算的日期等不合理,表示将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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