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讯(记者 潘光银)2005年,
凯峰公司在修建商品房过程中,
2006年元月10日,凯峰公司在当地媒体刊登通知,定于2006年1月9日至20日开始交付一期商住楼钥匙供业主装修,请各业主速到售房部办理相关手续。见到通知,部分业主分别到凯峰公司签名,当时去签名的业主均没有领到钥匙。吴先生当时没去,其已于2006年5月20日领到钥匙。法院还查明了其他事实。
在此案中,吴先生等主张违约金从2005年10月31日算起,直至2006年5月20日。违约时间200天左右,按约定该赔6120.77元。
对上述判决,吴先生认为违约金计算的日期等不合理,表示将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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