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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送达处罚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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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2-24 16:17:41  来源:黔东南交警  

  下列违法行为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已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送达: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送达后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2月24日

责任编辑:张云慧【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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