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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违法行为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已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送达: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送达后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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