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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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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2-14 16:56:30  来源:黎平发布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县城区人居环境和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禁燃时段及区域

  (一)时段

  除大年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正月十五外,在县城主城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礼花弹和电子炮。

  (二)区域

  1.禁止燃放区域(全年全域禁放)

  (1)文物保护单位及周边50米范围内,包括翘街历史文化街区、各类古建筑保护点等;

  (2)易燃易爆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包括加油站、液化气站、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危化品运输通道等;

  (3)人员密集及重点民生场所,包括医院、学校、敬老院、幼儿园、汽车站、大型超市、集贸市场、政务服务中心等;

  (4)生态敏感区域,包括南泉山景区、各类林地、河道沿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周边50米范围内;

  (5)电力及通信设施密集区域,包括变电站、输电线路走廊、通信基站及周边50米范围内;

  (6)居民楼道、屋顶、阳台等建筑物疏散通道及高空燃放危险区域,以及高层建筑密集区域(建筑高度超过18米的小区)。

  2.限制燃放区域(县城主城区)

  范围界定:东至南泉山边界,西至三什江与西园山庄岔路口,南至城南高速路入口、附廓水库大坝,北至大坡、罗团,涵盖德凤街道、龙形街道全域及周边城乡接合部重点区域。

  二、重大节日和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或焰火的,须经县公安局审批后发布通告,按程序在指定地点和时间燃放。

  三、燃放烟花爆竹要做到安全第一、文明节俭、移风易俗。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赔偿损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规定的,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处罚。凡阻碍、抗拒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黎平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德凤街道、龙形街道和德凤派出所各抽调人员,组建规范城区烟花爆竹燃放执法队伍,共同做好县城区烟花爆竹违规燃放的依法查处工作。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德凤街道、龙形街道、各县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本区域住户、本单位职工及直系亲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德凤街道、龙形街道作为城区属地管理的责任单位,对城区管理负有主要责任,要成立以社区干部为主的巡查队伍,对烟花爆竹违规燃放实行24小时巡查,并积极配合规范城区烟花爆竹燃放执法队伍执法。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劝阻、制止并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任和义务。

  八、本通告规范事项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

  县公安局:110

  县应急局:0855-6233057

  县市场监管局:0855-6212843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黎平分局:0855-6227440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0855-6223522

  特此通告

  2026年2月10日

责任编辑:张云慧【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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