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去年7月份,云南禄劝县男子廖开能与妻子罗土秀驾车前往江西,途径沪昆高速凯里三棵树路段时,警方发现他驾驶的车上有大量毒品海洛因,遂将其拿下。近日,黔东南州中级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廖开能死刑。廖不服判决,已于11月24日上诉。
廖开能1981年8月2日出生,系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人,住禄劝县则黑乡卡租村扯泥组13号。黔东南州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2日,廖开能与其妻子罗土秀(另案处理)在接到上家关于要求运输的毒品的电话后,驾车从禄劝县赶至龙陵县。
7月13日,二人在龙陵县温泉宾馆接到毒品后,便携带毒品驾车连夜返回了禄劝县,7月14日,廖开能、罗土秀驾驶临时牌照为“云AHR247”的长城哈弗牌越野车携毒品从禄劝出发经贵阳、凯里前往江西景德镇。
7月15日9时30分许,廖开能等在途径凯里三棵树服务区时,因看到服务区有民警在检查,便在进站前约200米处紧急违停。车辆停下之后,廖开能协助罗土秀将毒品从车上拿下,这些毒品最终由罗土秀携带翻越高速公路的隔离带逃至山中。
担负检查职责的民警在车辆违停点对面50米处公路外坎发现一个红色背囊,在其中发现毒品海洛因两包,经称量两包毒品海洛因净重为10131.6克(约10公斤)。
公诉机关认为,廖开能的行为是伙同他人实施运输毒品的行为,已触犯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中,廖开能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其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不予认可,并辩称自始至终不知道车上有毒品海洛因,不知道其妻子罗土秀在运输毒品,从禄劝县出发去龙陵县及停歇住宿,以及前往江西方向停歇住宿都是罗土秀个人决定的,廖开能任其支配。在凯里市三棵树服务区前2 0 0米处紧急违停也是其妻罗土秀要求的,廖开能不知道罗土秀为何见到警察就下车,也不知道罗土秀从车子后备箱带取何物,逃往何处。
廖开能的辩护人认为,廖开能构成运输毒品罪的证据不足,应当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而且情节轻微,应对其给予免予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
黔东南州中级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查明的基本一致。该院认定,廖开能紧急停车后,配合罗土秀将装毒品的红色背囊包拿下,逃避检查。罗土秀在往山上逃跑的过程中,将红色背囊丢弃于违停点对面5 0米处公路外坎。该红色背囊后被民警发现,内有毒品海洛因两包,经称量净重为10131.6克。
发现毒品后,警方迅速调集警犬、技侦、特警到达现场,对违停现场周边区域及各路口进行搜查,历时4个多小时,于当日下午13时许,在服务区对面山坡树林中将罗土秀抓获。在罗土秀逃跑过程中,廖开能在接受民警盘问时,否认有人与其同行。
黔东南州法院认为,廖开能见到有警察,不仅紧急违停,还将后备箱锁打开,这从而给其妻下车并携带毒品逃离该车创造了机会,不仅如此,当警察对他进行盘问时,廖开能又否认罗土秀与其同车,足见他这是在协助、配合罗土秀携带毒品逃跑。该院认定廖开能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遂以此罪判处廖开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廖开能不服判决,已于11月24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他请求上级法院判决自己无罪。
另据据了解,罗土秀被抓后,因怀孕被取保,目前其状况如何,连廖开能也不知晓。提到罗士秀的供述时,法院在判决书中称,在侦查期间,侦查人员对罗土秀进行了多次讯问。罗土秀在对案件有关事实进行供述时,其对于毒品的来源,包括毒品上车的时间、地点、以及与毒品有关利害关系人员的情况等内容,前后供述不一。据此法院认为她的供述显然存在伪、匿成分,显然存在故意对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掩饰,当然亦不排除包括对廖开能的掩饰等。(刘宇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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