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1日电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就法官培训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下发了通知。通知规定,对高级、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的预备法官和法官任职、晋级、续职培训以及其他法官培训时,向参加培训学员单位收取的培训费七天至半个月内培训每人1300元,一个月培训每人2300元,三个月培训每人3300元;资料工本费每期培训每人最高不超过200元。
具体通知如下:
一、国家法官学院根据《法官法》和《法官培训条例》(法发[2006]6号)的规定及你院批准的法官培训计划,对高级、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的预备法官和法官任职、晋级、续职培训以及其他法官培训时,向参加培训学员单位的收费标准为:
(一)培训费(包括交通费、外请教师讲课费等)收费标准。七天至半个月内培训每人1300元,一个月培训每人2300元,三个月培训每人3300元;网络培训(每期4个半月)每人每期900元。
(二)资料工本费收费标准。资料工本费据实收取,每期培训每人最高不超过200元。
(三)住宿费(包括伙食费)收费标准。3人间每人每天100元;标准间每人每天150元;单人间每人每天200元;套间每人每天300元。
二、国家法官学院应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国家法官学院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试行期满后由你院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