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讯 (通讯员 龙华 潘存峰 实习记者 李丽娟)2009年2月26日,消费者李某某购买了一品牌液晶电视机,因不能正常使用与某家用电器发生纠纷,
据该消费者称,他在2008年10月3日在
经过调查了解,经营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双方经过调解达成协议,该家用电器公司给予退机,退回消费者购机款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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