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高院裁定,12月1日,黔东南州中院就福建青年李红兵见义勇为被害案重新开庭审理。庭审中,在此案一审中被判死刑的吴方勇当庭翻供,声称自己是为在逃的“友”顶罪。
2007年10月17日下午3时许,一老妇人在
案件发生后,
今年6月3日,黔东南州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以抢劫罪判处持刀杀死李红兵的吴方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夺罪分别判处杨昌孙、吴方伟有期徒刑2年。
该判决认定的事实是:2007年10月17日14时许,吴方勇、杨昌孙、吴方伟3人沿街寻找目标,伺机抢劫。当3人来到黔东南州医院后门花园附近时,遇到了正在跟踪两个老年妇女的犯罪嫌疑人“友”(在逃),“友”便邀约3人一起抢金耳环。4人跟踪约20米后,下手抢走了一位老人的两只金耳环。李红兵听到群众喊声后,抓住了跑在最前面的“友”,后面的吴方勇见状,立即从裤包内掏出随身携带的卡子刀朝李红兵的胸部猛刺一刀后,4人继续往牛场坝逃窜。
上述判决结果公布后,省高院作出裁定,将案件发回黔东南州中院,要求该院重新开庭审理。
在昨日的庭审中,在此前一审中被判处死刑的吴方勇当庭翻供,声称自己是替在逃的“友”顶罪。其辩护人称,吴方勇的辩解无法证实,但因为本案确实存在吴方勇和“友”都接近被害人的事实,为确保本案不出现错误,建议法庭在量刑时留有回旋余地。
此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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