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黔图汇- 人才网- 视听中心- 专题- APP

订阅
首页| 全州| 时政| 领导| 县市| 综合| 发布| 视听| 行业

一切野外用火未经批准   一律视为违法行为

在线投稿邮箱:tougao@qdn.cn  新闻热线:8222000  值班QQ:449315
时间:2008-03-06 00:00:00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本港讯 (特约记者 张正特)3月2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黔东南州公安局、黔东南州司法局、黔东南州林业局、黔东南州公安消防支队六部门联合向全州人民发布了《关于雪凝灾害后森林防火、村寨防火紧急通告》,以大力度、大举措推进当前森林防火和农村消防工作。


  《通告》指出,因凝冻灾害后,林区可燃物载量增多,黔东南州连续发生多起森林火灾、村寨火灾,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森林火灾、村寨火灾形势严峻。为有效遏制当前森林火灾、农村寨火高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消防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州公安局、州司法局、州林业局、州公安消防支队六部门特联合出台下发森林、农村防火紧急通告。


  《通告》要求,从现在起到5月底为全州野外用火戒严期。一切野外用火,未经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一律视为违法行为。在野外用火戒严期间,林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相应的罚款;过失引起森林、草坡、山坡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其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相应罚款;造成过火面积在500亩(实地面积)以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15天,并处相应罚款;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是人员、车辆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二是吸烟,上坟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烧蜂窝、烧山狩猎;三是烧地、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田埂、烧土坎、烧秸杆、烧山造林等农事用火以及施工单位生产性用火;四是在野外游玩烤火、烧火做饭和烘烤食品;五是夜间使用火把照明;六是未经批准的其他生产性、非生产性野外用火。


  《通告》对因用火不慎,引发景区、自然保护区、公益林区、经济林区火灾的,一律先拘留后查处;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聋、哑、痴、盲人员监管不严,引发森林、山坡、草坡火灾的,一律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村民对自己的自留山、责任山,无论是森林、草坡和山坡,都具有保护、防火的义务,不履行义务,引发火灾,放弃不管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追究其责任;因用火不慎,引发他人森林、山坡、草坡火灾所造成的损失,由火灾引发人按市场评估价的1至2倍赔偿;乡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的通告,立即对林区、山坡、草坡设立防火卡、防火岗,凡是进山人员,一律进行火源、火种检查,不接受检查的,一律由公安机关传唤讯问。


  《通告》规定在村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是柴草不能进入村寨内堆放;二是任何人不能挤占村寨的防火线和消防通道;三是储存、使用、销售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四是可燃物靠近火炕、炉灶、烟囱等散发明火地方和电火箱、石英炉、电炉及电灯等用电设备;五是用非专用保险丝的、未经电力管理人员同意,擅自搭接电线。户内有明显火灾隐患,不能及时排除,一经查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用火、用电不慎,引起村寨火灾的,处10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强调,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自然村寨所制定的有关村寨防火、森林防火的村规民约,应当有效执行,在法律原则范围内给予支持;埋压、圈占消火拴或者损坏和擅用、拆除、停用消防用水、消防设施、器材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所造成损失两倍罚款、警告、拘留处分;行政处罚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消防主管部门执行;治安处罚由公安部门执行;国家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渎职,导致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的有功人员,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vjlin【收藏】
上一篇:凯里消防72小时鏖战火魔全记录(图)
下一篇:3月6日:黔东南州高森林火险橙色预警

相关新闻

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