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城镇化进程,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农村、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
本次被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农民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发展和工业经济建设,被国家征用土地,使之失去50%以上耕地(指第二轮土地承包证的面积)的农民。该部分农民被纳入农村最低保障范围后,仍然享受国家对农村的各种优惠和扶持政策,其剩余的土地仍然归其管理使用;如国家建设、城市发展和工业经济建设需要,需占用其剩余土地,应得的土地补偿费仍归失地其所有。此项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对失地50%的农民的认定,首先由国土部门核算后提出初步名单,由失地农民所在地村委会公示10天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定,再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最后由市民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执行。这一政策实施,不但使农民得到了实惠,保障了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构建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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