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讯(徐渊) 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这句话用在原黔东南州凯里市法院行政庭庭长王勇身上是最合适不过了。3月23日,备受关注的原黔东南州凯里市法院行政庭庭长王勇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受贿罪一案在该州剑河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另外,其同案人原凯里市法院立案庭审判员王治国也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与王勇一道同时出庭受审。据称,两被告人涉案此前均系从事法院工作20多年的“资深法官”。
起诉书显示,42岁的王勇为中共党员,原系凯里市法院行政庭庭长,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去年9月1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52岁的王冶国为中共党员,原系凯里市法院立案庭审判员,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去年9月2日被执行逮捕,后取保候审。
经检察机关审理查明,2003年1月,黔东南某厂女工黄某作为原告向凯里市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与倪某离婚,将房产归黄所有。法院受理后,同年3月9日将该案交王勇承办。王勇、王治国了解到倪是某单位干部,已携公款潜逃,当地检察机关已立案并扣押其房产证,为实现黄某的诉求,遂授意黄提供29000元的虚假购房债务证明。当年8月,王勇、王冶国故意违反法律,在未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的情况下,根据黄某提供的假证和房产契税证,编造了证据收据、证据清单、开庭通知书、庭审笔录、合议庭笔录等法律文书材料,并作出原、被告离婚,房产归原告黄某所有的枉法判决。事后,王治国收受黄某1000元,用于与王勇等人就餐。
2006年6月,王勇在办理锦屏县一女个体户因丈夫交通事故死亡提起的民事赔款一案中,以异地出差办案为名,向该女索取人民币5千元;2005年5月,凯里某房产公司与个体合伙人严某等联合开发一商住楼时,双方因宗地转让纠纷引起诉讼,在二审发回重审期间,王勇以证据对严某一方不利为由向严索取人民币1万元;2004年,王勇在办理凯里某公司与某局行政诉讼案中,向公司法人代表索要人民币2000元、汽油费350元及翻盖遵义烟一条;2004年10月,王勇在办理某房产公司的相关案件中,先后向一当事人索取人民币2000元、茅台酒两瓶、黄果树烟一条、水果及月饼等物,其间,王勇还以为其父立碑之名收受房产公司人民币500元和一车石料……
案发后,王勇未退脏,王治国退脏1000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勇、王治国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授意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编造庭审笔录、合议庭笔录等法律文书,枉法作出判决,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有关规定,应当以民事枉法裁判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案件当事人的贿赂共计26550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两人涉嫌的案件经检察机关侦查终结后,今年2月1日和7日,黔东南州检察机关以被告人王勇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受贿罪,被告人王治国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指定剑河县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昨日(23日),黔东南州剑河县法院对王勇、王国治一案公开开庭审理。省、州、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20多名检察官及数十名公民参加旁听。经过一个上午的审理,宣布择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