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讯(梅艳) 据悉,为防范狂犬病的传播,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创建文明城市工作需要,
开展犬类动物饲养管理专项整治的范围是:
凡饲养犬类动物,必须遵守通告的有关规定,负责将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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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相关内容:
一、开展犬类动物饲养管理专项整治的范围。(略)
二、凡饲养犬类动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携犬到防疫部门注射兽用狂犬疫苗(每个季度不少于一次);
(二)对犬类动物必须关养或圈养,不得影响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休息或工作;
(三)不得在公共场所放养犬类动物或在户外遛犬;
(四)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不得放任犬类动物恐吓他人或驱使犬类动物伤害他人。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城管执法、畜牧、卫生等职能部门依法实施处罚。
(一)饲养犬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以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
(二)驱使犬类动物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城市公共场所放养犬类动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照《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饲养人未定期对犬类动物注射兽用狂犬疫苗的,由畜牧部门依照《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对犬类动物实施强制免疫,费用由饲养人承担。
四、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对辖区内违反以上规定的市民要进行劝阻教育并及时向公安、城管执法、畜牧、卫生等职能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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