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讯 (吴如雄) 因在所著书作中对同事进行了一番有贬义的描写,
据了解,2005年9月,沈某出版了一书,其中题为《武大郎养二奶,缘由钱在作怪》一文中描述,“本单位一男子,长相很丑陋,人称武大郎……”曾经与沈某共事的龙某认为,沈某书中故事所描述的“武大郎”指的就是自己,沈某的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为此,龙某一纸诉状将沈某及其单位,以及出版该书的两家出版局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至于沈某的原单位和两家出版局,是按照国家政策和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沈某的申请履行图书出版、印刷的审批职责,与龙某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不承担责任。
法院据此判决,沈某停止散发并收回其所著的书籍,在适当的范围内消除对龙某的影响,给付龙某精神损害赔偿金500元。
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黔东南州中院提出上诉。日前,黔东南州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外,曾与该书作者沈某一起工作的袁某、田某、金某、吴某4人及其家属阅读沈某出版的书后,也因该书涉嫌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与龙某一道将沈某告上法庭。经两级法院审理后,法院也同时分别作出了“作者构成名誉侵权”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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