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讯(李清 杨卫中)今年8月份以来,
经查:自2006年8月以来,该酒店在从事饮食业经营中为他人代销“茅贡”牌白酒、“珠江”牌啤酒、“统一鲜橙多”饮料过程中与供货方达成口头协议: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只能销售由供货方提供的产品(除顾客自购外),并从中提取销售额的3%回扣。至执法人员查获之日止,当事人共从供货方手中共领取了500元回扣(未入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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