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讯(陈娟)今年6月9日下午,
据介绍,2006年6月9日16时45分,肇事司机潘光胜驾驶贵HA0206号大型普通客车,在
潘光胜及其代理人辩称,该伤亡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其理由是在我国现行的交通法律、法规中没有一条能够对这起事故作出一个评价标准。客车站内停车场是具有经营性质的单位企业,所发生的这起伤亡事故是在其营业场所范围内,而不是在道路上,黔东南州交警支队直属大队对这起事故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不具备法律依据的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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