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855-8222000
近年来,黔东南州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严厉打击虚假宣传、非法添加、制假售假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着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为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现选取部分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丹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生态产业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案
2026年6月3日,丹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生态产业有限公司开展日常检查,发现其在售的“黔东牌”硒锌米标注的生产企业某生态产业有限公司疑似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8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于2025年4月9日将该许可证注销。2026年4月20日,当事人生产上述涉案产品“黔东牌”硒锌米时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述涉案产品共23袋(50kg/袋),销售价格8元/千克,已全部被依法扣押,未售出。因当事人未建立生产、销售台账,无法查明违法所得;根据扣押产品数量及当事人认可的价格,货值金额为92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丹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查处三穗县某专业合作社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案
2026年5月9日,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在对三穗县某专业合作社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其2026年4月9日生产的盐渍清水黄花菜标注食品生产日期为2026年4月10日。经查,2026年4月9日,当事人一共生产了200件盐渍清水黄花菜,规格2.5千克×4袋/件;标注生产日期为2026.4.10.销售价格3元/袋,货值金额为2400元,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
2026年4月7日,黎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黎平县某熟菜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待售的熟肉制品疑似含有日落黄成份,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卤猪耳朵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黎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
2026年5月15日,雷山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雷山县某小酒馆在销售花果茶的过程中宣传花果茶有护目、降火、淡斑美白、清肺润喉等作用。经查,雷山县某小酒馆内有四种口味的花果茶,分别是蓝莓乳酪、西柚香橙、樱桃玫瑰、蜜桃轻语。以上四种花果茶该店以1.2元/克(600元/斤)的价格摆放在店内进行销售。2026年5月15日,该店在向余某销售花果茶的过程中,该店作出“蓝莓对眼睛好,有护目的作用;西柚有消炎降火的功效;玫瑰能淡斑美白的功效;蜜桃有清肺润喉的作用。”的宣传,并将宣传语书写在产品外包装上。当事人共销售2600克花果茶,货值金额合计2160元,扣除进价和包装袋的成本234元,违法所得为192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之规定。雷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
2024年12月4日,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三穗县某饮食服务店经营的卤猪肉(自制)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所检卤猪肉(自制)日落黄实测值为0.0252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2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卤猪肉的加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装调味品的红色胶桶内有两瓶开封过的食品添加剂,分别是天福源复配食品添加剂日落色,净含量:500g,带瓶重:330g,天福源复配食品添加剂柠檬色,净含量:500g,带瓶重:600g。经查,当事人为了卤制出来的猪头肉颜色好看,吸引消费者,就添加了天福源复配食品添加剂日落色、天福源复配食品添加剂柠檬色添加剂。
因当事人涉嫌犯罪,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月8日将案件移交至三穗县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2025年1月15日,三穗县公安局对当事人立案侦查。2025年11月14日,三穗县人民法院对三穗县某饮食服务店经营者曹某菊作出了刑事判决。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该案刑事判决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和给予从业人员曹某菊终身禁止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的行政处罚。
案例
2026年2月5日,榕江县市场监管局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榕江县某餐饮店在淘宝闪购及美团平台上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发生变更未及时更新,公示的经营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实际经营地址取得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资质),从业人员的健康证超过有效期。
当事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榕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
2026年4月23日,锦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锦屏县某汉堡店(个体工商户)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内有自制饮品机2台,现场调取该店美团外卖平台店铺,发现有“热牛奶”“可乐”“鲜草莓汁”“鲜柳橙汁”“红豆奶茶冷/热”“鲜柠檬(果肉)”“椰果奶茶冷/热”陈列售卖。经查,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未包含自制饮品制售,存在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范围从事自制饮品制售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锦屏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
2026年7月20日,天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匿名举报,称其于2026年7月9日花费4097元在天柱县闺蜜美容会所购买一套减肥产品,收到产品发现该产品系普通食品,宣传可以体重管理涉嫌虚假宣传,同时该会所未取得食品销售许可证就售卖食品。该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7月20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核查,对现场发现的58盒“暨塑媄颜美人植物果蔬片+蓝莓饮特殊膳食用品”依法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共购进65盒涉案产品,已售5盒,送朋友体验2盒,剩余58盒,货值金额23250元。案件办理期间,当事人“退一赔三”,共向消费者赔付了16388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登记证》也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且无法提供上述“暨塑媄颜美人植物果蔬片+蓝莓饮特殊膳食用品”的进货票据,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天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查处贵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无标签标识白酒案
2026年4月10日,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对贵州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发现正在经营127瓶白酒无标签标识;另有2坛白酒产品标签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等信息,其中1坛标注有“80周年纪念酒 1945-2025(酒精度53%vol,净含量:2.5L)”字样;1坛标注有“建国70周年纪念酒(私人封坛)”字样。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涉案产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国庆节前购进上述无标签的127瓶白酒用于经营,涉案物品货值金额16586元。当事人2024年、2025年分别从某经销商处获赠标注“建国70周年纪念酒(私人封坛)”、“80周年纪念酒 1945-2025”各一坛,未售出。前述标志属于特殊标志,当事人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将含有上述特殊标志的白酒用于经营。
当事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和《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罚。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