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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公布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典型案例(第三期)
黔东南州市场监管系统自开展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工作以来,积极消除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隐患,扭转行业乱象,依法查办违法案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为充分发挥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发动社会共同参与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现将查办的一批典型违法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幽灵外卖”施秉县某入网早餐店平台套用证照(假地址)、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25日,施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排查时,发现营业执照名称为“施秉县有粉有面早餐店”的餐饮店,地址在城关镇东大街2-3号门面,而通过查询美团外卖平台,该店在美团平台上的店名为“沙河街粉店(施秉东街店)”,地址却在城关镇环东路广场欣园1号门面,平台显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又均为“施秉县莎莎粉面店”。网络平台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信息、经营地址与实际持证情况、经营地址不符,属于网络餐饮“幽灵外卖”套用证照(假地址)行为。同时,该店还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经批准现场扣押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与处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进货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套用证照(假地址)入网,平台公示信息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施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警示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按要求在外卖平台公示证照,严格对照许可范围开展经营,切实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案例二:岑巩某包子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1月5日,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岑巩某包子铺(个体工商户)制作销售的南瓜馒头进行网络餐饮专项抽检。2026年1月28日,岑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送达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计量单位为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为0.0754.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使用食品添加剂甜蜜素用于生产制作馒头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当事人已构成了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馒头的行为。岑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警示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经营者须强化内部管控,完善进货查验、使用记录等制度,常态化开展员工普法与技能培训,杜绝人为违规操作。
案例三:凯里市某咖啡店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范围经营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1月20日,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凯里市某咖啡店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开展冷食类食品经营。2026年2月2日,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范围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凯里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该案对当事人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范围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警示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对照食品经营许可核定项目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严禁超范围从事食品经营行为,切实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案例四:三穗县某餐饮店未经许可从事肉制品生产销售案
案情介绍:2026年1月12日,三穗县市场监管局接到贵州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2026年1月13日,三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三穗县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自2025年7月13日至2026年1月10日,通过抖音平台销售真空包装的黄焖麻鸭,且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肉制品生产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该案对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肉制品生产销售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警示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对照许可范围开展经营,切实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案例五:施秉县某美食定制工作室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19日,施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施秉县某美食定制工作室库房中有多种不同生产厂家、不同生产地址的食品,其生产日期的喷码款式一致(其中部分不同生产厂家、不同生产地址的食品生产日期为同一个日期)。现场查获了用于实施篡改生产日期的工具一套,执法人员经批准现场扣押了已篡改生产日期的食品,并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与处罚: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施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该案对当事人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警示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守法经营,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严格对照许可范围开展经营,切实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案例六:丹寨某饭店外卖平台公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与实际供餐的商家不一致案
案情介绍:2026年5月22日,丹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丹寨某饭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外卖平台公示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与实际经营地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一致的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该案对当事人外卖平台公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与实际提供餐饮服务的商家不一致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警示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诚信经营。
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公布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典型案例(第三期)
黔东南州市场监管系统自开展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工作以来,积极消除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隐患,扭转行业乱象,依法查办违法案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为充分发挥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发动社会共同参与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现将查办的一批典型违法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幽灵外卖”施秉县某入网早餐店平台套用证照(假地址)、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25日,施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排查时,发现营业执照名称为“施秉县有粉有面早餐店”的餐饮店,地址在城关镇东大街2-3号门面,而通过查询美团外卖平台,该店在美团平台上的店名为“沙河街粉店(施秉东街店)”,地址却在城关镇环东路广场欣园1号门面,平台显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又均为“施秉县莎莎粉面店”。网络平台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信息、经营地址与实际持证情况、经营地址不符,属于网络餐饮“幽灵外卖”套用证照(假地址)行为。同时,该店还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经批准现场扣押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与处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进货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套用证照(假地址)入网,平台公示信息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施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警示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按要求在外卖平台公示证照,严格对照许可范围开展经营,切实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案例二:岑巩某包子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1月5日,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岑巩某包子铺(个体工商户)制作销售的南瓜馒头进行网络餐饮专项抽检。2026年1月28日,岑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送达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计量单位为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为0.0754.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使用食品添加剂甜蜜素用于生产制作馒头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当事人已构成了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馒头的行为。岑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警示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经营者须强化内部管控,完善进货查验、使用记录等制度,常态化开展员工普法与技能培训,杜绝人为违规操作。
案例三:凯里市某咖啡店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范围经营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1月20日,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凯里市某咖啡店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开展冷食类食品经营。2026年2月2日,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范围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凯里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该案对当事人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范围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警示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对照食品经营许可核定项目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严禁超范围从事食品经营行为,切实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案例四:三穗县某餐饮店未经许可从事肉制品生产销售案
案情介绍:2026年1月12日,三穗县市场监管局接到贵州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2026年1月13日,三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三穗县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自2025年7月13日至2026年1月10日,通过抖音平台销售真空包装的黄焖麻鸭,且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肉制品生产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该案对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肉制品生产销售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警示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对照许可范围开展经营,切实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案例五:施秉县某美食定制工作室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19日,施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施秉县某美食定制工作室库房中有多种不同生产厂家、不同生产地址的食品,其生产日期的喷码款式一致(其中部分不同生产厂家、不同生产地址的食品生产日期为同一个日期)。现场查获了用于实施篡改生产日期的工具一套,执法人员经批准现场扣押了已篡改生产日期的食品,并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与处罚: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施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该案对当事人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警示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守法经营,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严格对照许可范围开展经营,切实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案例六:丹寨某饭店外卖平台公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与实际供餐的商家不一致案
案情介绍:2026年5月22日,丹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丹寨某饭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外卖平台公示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与实际经营地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一致的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该案对当事人外卖平台公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与实际提供餐饮服务的商家不一致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警示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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