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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函〔2025〕95号)精神,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协同高效、保障有力的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优化旅游市场环境,助力建设高品质旅游目的地,打造“多彩贵州”文旅新品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旅游市场监管责任落实
(一)强化旅游市场监管统筹协调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统筹全省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强化跨部门协同联动,加强对市(州)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指导和协调,集中整治旅游市场突出问题,构建一体化监管格局。
(二)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坚持“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原则,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严格履行监管主体责任,健全本级监管统筹机制,从严整治市场乱象,筑牢基层治理坚实根基。
(三)强化部门联动监管
围绕旅游经营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明晰相关部门监管职责,推进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加强信息沟通,强化协同联动,提升监管效能。
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负责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日常协调、联络等工作。依法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游客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监督管理旅游服务质量。查处旅游市场中违反旅游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协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职责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督促旅游景区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细化处置措施,在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复核中加强山地载人传送(魔毯)、玻璃栈道类项目的审查,核实项目是否依法依规进行安全评估或检测检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有关规定不得评定为A级旅游景区。
通信主管部门:依法对电信和互联网等信息通信服务实行监管,承担互联网行业管理责任。督促电信企业和在线旅游经营者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责任,配合开展在线旅游网络环境和信息治理,配合处理违法违规涉旅网站、应用程序等。
公安部门:维护旅游景区、旅游交通站点及周边治安、交通秩序,依法查处倒卖景区门票、车票、船票、演唱会门票或其他有价票证,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督促从事旅游客运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强道路、水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严格审批许可,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禁止开展水路运输经营活动。优化旅游包车管理,丰富旅游客运供给。
商务部门:依法履行餐饮、住宿、商超等行业管理职能,引导行业健康发展。配合相关部门整治餐饮、住宿、商超等经营主体哄抬物价、欺诈宰客等侵害游客权益行为,保障游客合法权益。
税务部门:依法承担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征收管理责任。依法查处旅游经营者偷逃税款、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协助查处旅游经营者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旅游市场中虚假商业营销、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游客合法权益、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查处旅游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欺诈宰客以及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违法行为。加强对电梯、客运索道、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督促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按期检验。加强对山地载人传送(魔毯)、玻璃栈道等未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新型设施的质量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检查。
体育部门:负责涉旅的游泳、攀岩、潜水、滑雪等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负责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负责滑翔伞、蹦极(有绳)、漂流、热气球等极限运动项目的行业监管。依法查处在旅游景区、公园等地无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违法行为。
网信部门: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研判意见,依法处置网上违法违规涉旅信息,查处发布各类诱导、欺诈游客等虚假旅游信息的违法违规网站平台、账号等,会同属地和有关部门稳妥有效处置涉旅网络舆情。
林业部门:协调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打击整治工作厅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依法打击旅游活动中违法出售、购买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加强对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的监督管理,督促旅游景区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民航监管部门:依法承担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监管责任,负责对旅游景区通用航空空中游览活动进行监管,依法查处民用航空企业侵害游客权益的行为,维护游客机票退改签的合法权益。
应急部门:按政府授权依法依规做好涉旅事故调查相关工作。指导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旅游景区落实强降雨防范应对“五有”工作机制,必要时采取“关停撤转”等措施,做好游客疏导工作。
消防部门:依法加强文旅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指导经营者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开展火灾风险隐患巡查检查和消防安全培训演练。定期开展文旅场所消防安全联合检查。
自然资源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风险研判,共享地质灾害风险信息。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巡查排查、监测预警、评估、防治等相关工作,提供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持。
住建部门:牵头负责城市公园、动物园等涉旅安全管理工作。
水利部门:依法做好江河雨水情监测预报预警,依法开展涉水旅游建设项目取水许可、洪水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水利风景区水上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宗教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宗教事务监管,配合文旅等部门做好涉旅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场所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卫生健康部门:在重大旅游活动期间协调派驻医疗保障力量。开展医疗急救技能培训,如遇旅游突发事件,组织开展伤病员转运和救治工作。指导旅游景区、酒店等场所做好传染病宣传教育、防控和公共卫生工作。依法强化对住宿场所、游泳场(馆)、商场(店)等公共场所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监督执法,防范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气象部门:指导旅游景区加强气象监测设施、气象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设施建设,落实极端天气应对和处置措施,及时发布气象预警提示,提升雷电、大风、暴雨等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强化旅游市场主体监督指导,推动旅游经营者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主体责任,依法依规经营,自觉将服务品质、权益保障、安全管理内化为经营准则。主动抵制“不合理低价游”、强迫消费等不良行为,共同维护旅游市场良好秩序。
(五)强化多方协同监管
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公布典型案例与投诉情况,推动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公众、媒体参与监督,加强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征集,支持媒体曝光市场乱象,完善旅游投诉“一口受理、分类转办、限时办结”处理机制。
二、健全完善旅游市场监管机制
(一)建立监督暗访机制
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采取“四不两直”“体检式”包片暗访等方式,不定期开展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暗访,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属地政府,压实整改责任,督促闭环整改。
(二)构建执法协作机制
各有关部门依职责加强日常监管,发现跨部门问题线索及时移交,会同责任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托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机制,破解跨区域跨部门监管难题,统筹力量高效协同处置。
(三)健全信息化监管机制
运用大数据技术分析市场主体、消费行为,通过算法识别,对“不合理低价游”“强制或诱导购物”、旅游旺季市场价格等重点领域、重点时段实行精准监管。
(四)完善舆情快速处置机制
坚持“预防为先、快速响应”原则,依法处置旅游服务质量、安全事故、消费欺诈等涉旅问题。重大舆情由属地政府统筹处置,统一发布权威信息,强化舆论引导,有效回应社会关切。
(五)强化新业态协同监管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牵头建立旅游新业态安全监管协调联动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协同监管,各相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履行监管责任。各地要严格项目准入管理,新建或改扩建旅游新业态项目,必须依法履行立项、规划、用地、环评、勘察、施工许可、竣工验收、设备检测、安全评估等程序,严禁未经科学论证或以乡镇、村居名义擅自开展,坚决杜绝未批先建、边建边批、违规运营等行为。
三、提升旅游市场监管能力
(一)健全标准规范体系
贯彻《贵州省旅游条例》,加快修订完善《贵州省文化和旅游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研究制定旅游新业态管理服务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二)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配齐配强执法队伍,科学配置执法力量。落实技术装备保障,提升智慧执法水平。实施“监管能力提升工程”,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创新质量监管方式
强化旅游经营者质量主体意识,大力培育壮大优质服务品牌,推动服务水平提质升级。逐步推进服务质量监测评价,建立健全旅游市场服务质量评价体系。
(四)发挥信用监管效能
探索“信用监管+分类施策”机制,逐步建立旅游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每月有效投诉、有效举报较多、信用等级靠后的市场主体开展约谈整改,刚性执行行业禁入惩戒规定,依法归集公示违法信息,增强信用监管震慑力。
四、夯实旅游市场监管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强化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细化工作举措,加强协同配合,认真抓好工作落实,持续提升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水平,推动全省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强要素保障。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将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综合监管工作正常开展。对监管不力、推诿扯皮的单位和个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强化旅游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及时阐释、解读监管政策措施,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积极宣传报道正面典型,注重典型引领与舆论监督,营造诚信经营、文明旅游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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