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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黔东南州公布两起交通运输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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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3-19 10:52:08  来源:黔东南州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领域法治宣传教育,营造规范有序的运输市场环境,近期,黔东南州交通运输局在执法检查中查处 2 起典型违法案件,案例涉及运输车辆擅自改装和超限运输等领域,违法情节典型,教育意义深刻。现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通过以案释法、以案示警,有效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引导广大从业者守法经营,提升社会公众安全意识,共同营造安全、规范、有序的交通运输市场环境。

  案例一:

  黔东南州交通运输局查处潘某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标  题】

  潘某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关键词】

  改装  货运经营者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黔东南州交通运输局

  行政相对人:潘某某

  违法事实: 2026年1月28日,执法人员在凯里市炉山镇碧波至炉山金银洞路段处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驾驶的贵 XXXXX货运车辆涉嫌改装被当场查获。经调查核实,贵XXXXX车辆所有人为潘某某,已取得有效的道路运输证;当事人已取得有效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勘验结果显示,该车货箱栏板被擅自加高1.1米,该改装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当事人对擅自改装已取得营运证车辆的行为供认不讳。当事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违法行为。2026年3月11日,提交了贵XXXXX车辆货箱整改后恢复原状的照片。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

  【办理结果】2026年03月11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发现当事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黔东南州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根据执法程序向其下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州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参照《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和裁量基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项及《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高频事项裁量基准适用情形(试行)》序号11违法程度轻微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将相关信息录入贵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

  【相关法律条文】一、违反法律法规:潘某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评价】 擅自改装车辆将改变车辆本身的结构及性能,改装后的车辆长期处于超限运输状态,增加运输事故风险‌。本案中,执法人员对违法事实认定清楚,依法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二:

  黔东南州交通运输局查处李某车货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案

  【标题】

  李某车货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案

  【关键词】

  车货总质量  超限运输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黔东南州交通运输局

  行政相对人:李某

  违法事实:2026年1月13日10时许,执法人员在凯里市杨柳塘至箐口公路(Y008线)K14+303路段开展执法检查时,当场查获雷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贵XXXXXX的三轴货车涉嫌超限运输。经调查,当日雷某某驾驶该车从凯里市大坪矿山装载玻璃矿,计划运往凯里市炉山镇海声玻璃厂,行驶至上述路段时被查获。该车辆(贵XXXXXX)所有人及经营者为李某,已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证,核定总质量25000千克;驾驶员雷某某持有合法有效的相应从业资格证件。该车所载货物为玻璃矿石,属可分载货物;执法人员现场使用流动磅秤检测,结果显示车辆实测总质量达36040千克,超出核定总质量11040千克,超载率达44%。当事人的合法代理人对该车超限运输行为供认不讳,当事人构成车货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违法行为。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工作,主动供述违法事实,并主动卸货至车货总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违法程度较轻。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黔东南州交通运输局轴载检测单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以上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办理结果】2026年1月19日对当事人的代理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发现当事人构成车货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黔东南州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根据执法程序向其下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黔东南州交通运输局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参照《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和裁量基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项及《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高频事项裁量基准适用情形(试行)》序号 2 违法程度较轻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元整(¥22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将相关信息录入贵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

  【相关法律条文】一、违反法律法规:李某构成车货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 、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案例评价】违法超限超载造成公路桥梁损坏,缩短公路桥梁正常使用年限,易引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中,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用行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责任编辑:张云慧【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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