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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江县关于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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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2-14 11:08:26  来源:田园麻江  

  麻江县关于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在全县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色、声、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禁放区域

  东至原麒龙小学、东南至官隆大道与19号路交叉口处(包括第二中学)、东北至城东污水处理厂、南至兴坪村后坝九所坟一线、西至白水桥往良田方向高速公路桥、北至原麻江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与凯里市碧波镇交界的县城规划区内。

  三、禁放时间

  除每年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和十五之外,其余时段禁止燃放。

  四、下列地点为全年全天候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机关单位、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超市、广场等人群密集区;

  (八)居民住宅楼道内;

  (九)空气监测站100米范围内;

  (十)县城停车场范围内;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五、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杏山、金竹街道及辖区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严格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控和宣传教育工作,坚决预防违规燃放行为的发生。

  七、对违反规定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和举报。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

  县应急管理局:2622886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622405

  州生态环境局麻江分局:2625866

  附件:麻江县城区烟花爆竹限燃区域图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麻江分局

  麻江县公安局

  麻江县应急管理局

  麻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2月12日

责任编辑:张云慧【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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