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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我县水域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平衡,有效震慑各类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现将查处的非法捕捞水产品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夜间河道非法电鱼案例
(一)基本案情:经查,2025年6月15日23时许,黎平县敖市镇敖市村村民周X永、宋X友、石X富三人趁夜深无人,到黎平县敖市镇敖市村界头河边使用电机实施电捕野生鱼类,电捕渔获物3.8公斤。
(二)查处依据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周X永、宋X友、石X富三人罚款1000元;
(三)开展生态补偿:责令当事人在2026年2月6日采购本地鲤鱼136.8公斤到案发河段开展生态修复补偿。
案例二:夜间河道非法电鱼案例
(一)基本案情:经查,2023年7月22日晚10时许,敖市镇秦溪村村民吴X喜、吴X师、龙X军到黎平县敖市镇秦溪村河段使用电鱼机实施捕捞野生鱼类,捕获渔获物1.55千克。
(二)查处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75页序号9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吴X喜罚款2200元;
2.对吴X师罚款2000元;
3.对龙X军罚款2000元。
4.没收公安机关移交的电鱼机机组(由电瓶、机头、电鱼杆、漏斗组成)一套。
案例三:使用锚钩非法捕捞案例
(一)基本案情:经查,当事人晏X汉于2022年9月7日7时许到黎平县城关“母亲河”(地名)河段水域,使用禁用渔具锚钩进行捕捞,捕获渔获物2.376千克。
(二)查处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电鱼、毒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目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1000元。
2.没收锚钩钓竿一根,渔护一套。
案例四:网购电枪非法电鱼案例
(一)基本案情:经查,于2021年8月31日21时许,当事人杨X学(洪州镇某单位公职人员)使用网购电枪到黎平县洪州镇小寨村“三岔河”(地名)河段处实施电枪捕捞野生鱼类,捕获渔获物6.1公斤。
(二)查处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电鱼、毒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目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4000元;
2.没收移交的电鱼枪1把,头灯1个,渔网1张,手电筒1支。
案例五:使用电枪非法捕捞案件
(一)基本案情:经查,2021年10月3日21时许,洪州镇洪州村村民曾X求、曾X泽、席X能到洪州镇洪州村洪州河“镰刀湾”水域使用电鱼枪捕捞野生鱼类,捕获渔获物2.3千克。
(二)查处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使用炸鱼、电鱼、毒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目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曾X求罚款1000元;
2.对曾X泽罚款1000元;
3.对席X能罚款1000元;
4.没收移交的潜水镜三个、电枪一把、手电筒两支、渔网一张。
我局在此郑重告诫,任何单位和个人切勿心存侥幸实施电鱼、毒鱼、炸鱼以及使用非法捕捞工具等开展非法捕捞行为。我局将联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市监等部门持续开展联合执法巡查,同时开展进村入户普法宣传,普及禁渔法律法规。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自觉抵制非法捕捞,主动劝阻身边亲属非法捕鱼行为,一经查获非法捕捞行为,严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黎平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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