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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规范旅行社经营及导游执业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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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7-31 17:43:14  来源: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  

  全省各旅行社、全体导游从业人员:

  为持续净化全省旅游市场环境,严厉整治不合理低价游、虚假宣传、导游强迫购物等突出违法违规问题,保障游客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贵州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旅行社经营、导游执业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1.严禁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不得通过线上线下发布虚假旅游宣传内容,不得虚构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不得使用夸大、模糊性、绝对化用语制造营销噱头;不得隐瞒购物或自费消费项目;严禁以政府补贴、限时特价等虚假噱头诱骗游客;不得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

  2.严禁旅行社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以低于旅游接待成本的价格推出“零团费”特惠游等所谓营销产品,不得与旅游购物店、自费项目经营者串通,依靠安排进店消费、增设付费项目获取人头费、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严禁要求导游垫付团款、向导游收取费用或不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等。

  3.严禁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不依法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全面推广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旅游合同应当清晰载明行程安排、服务标准、购物次数、购物停留时间、购物场所名称、另行付费项目及价格、退改权责等相关事项;购物与另行付费项目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经游客书面确认,且不影响其他游客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减少游览项目或缩短游览时间、增加或变更旅游项目、增加购物次数或延长购物时间;严禁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等。

  4.严禁导游无证上岗、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导游必须持有效电子导游证、经旅行社统一委派后方可带团,严禁私自承揽导游业务;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带团期间不得以辱骂、恐吓、滞留、降低服务标准等方式强迫、诱导游客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项目;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收受购物场所等经营者以回扣、佣金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不得向游客兜售商品、索要小费,不得中途脱团弃置游客,严禁擅自更改既定行程。

  5.严格履行旅行社主体管理责任。各旅行社要按规定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补足质量保证金或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要配备规定数量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持证导游。要建立导游常态化合规培训、日常考核机制;完整留存旅游合同、宣传资料、带团台账、消费凭证等全部经营档案,主动配合各级文旅执法部门核查取证;建立投诉快速处置机制,落实首问负责制,及时化解旅游消费纠纷。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全省旅行社、导游应当立即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切实规范自身经营执业行为。文化和旅游部门将密切关注,并持续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管,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请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拨打“12345”举报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6年7月31日

责任编辑:张云慧【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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