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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接到群众举报,岑巩县某某副食店存在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2025年12月30日,岑巩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该副食店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并向群众销售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该副食店经营者吴某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对该副食店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6年1月27日16时许,天星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戚某在岑巩县天星乡自家院坝的报废汽车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共计215件,经依法侦查调查,戚某对自己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二十条第(六)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戚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处罚并收缴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
案例三:2026年2月10日21时许,岑巩县公安局新兴派出所查缉民警在日常查缉工作中发现吴某(男,贵州省岑巩县羊桥乡人)驾驶自家面包车运输烟花爆竹,经依法侦查查明,吴某驾驶车辆从玉屏出发在岑巩县下大桥正发烟花大卖场购买烟花欲运往岑巩县羊桥乡进行售卖,经过岑巩县汽车站时被当场查获,经清点非法运输烟花爆竹1300余盒,吴某对自己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罚款1万元并没收其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
来源 县应急管理局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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