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出东方涉嫌信息披露重大遗漏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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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3-24 14:18:20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未披露控股股东海外投资事项  2月15日,位于江苏连云港的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日出东方”)通过了证监会主板发审委的审核。但《经济参考报》记者调查发现,日出东方未...

 

  未披露控股股东海外投资事项

  2月15日,位于江苏连云港的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日出东方”)通过了证监会主板发审委的审核。但《经济参考报》记者调查发现,日出东方未披露其控股股东在西班牙的合资公司,涉嫌构成信息披露重大遗漏违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日出东方与未披露的其控股股东的西班牙子公司之间可能存在同业竞争问题。

  2010年9月,江苏太阳雨太阳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日出东方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其控股股东为江苏太阳雨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江苏太阳雨新能源有限公司,下称“新能源集团”)。

  多家网站刊登的公开资料显示,2006年12月,江苏太阳雨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在西班牙成立合资公司。

  《经济参考报》记者就此调查发现,2007年1月24日,一家媒体刊登文章称,西班牙尼涅罗拉建筑集团已经和中国江苏太阳雨集团结盟成立一家集太阳能生产与贸易于一身的企业,新公司名称为 太 阳 雨 太 阳 能(西 班 牙)有 限 公 司(WO L S SSU N R A IN ),位于西班牙塔拉戈那市。文章称,这是中国太阳能热利用行业第一家国际合资公司,“公司的首年度计划雄心勃勃:产值将达3700万欧元,占太阳能光热市场份额的25%及太阳能光电市场份额的20%”。

  2007年9月17日,另一家媒体报道说,当时的连云港市主要领导2007年9月13日在西班牙塔拉戈那市参加太阳雨太阳能(西班牙)有限公司投产仪式。报道说,太阳雨太阳能(西班牙)有限公司由连云港市的太阳雨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西班牙M anuel N inerolaS .L公司于2006年底合资在西班牙塔拉戈那市兴办,是专业从事太阳能热水器生产与销售的合资企业,建设厂房6000平方米,一期建成两条太阳能热水器组装生产线。即将投产组装进入西班牙市场的多款产品已经通过西班牙国家认证,并在西班牙设立了销售网络,发展前景良好。报道最后提及,这位主要领导实地考察了太阳雨(西班牙)的厂区、车间和生产现场,与外方代表及企业员工进行了交流,并听取了企业建设投产情况的介绍。

  此外,多家媒体和网站刊发了关于日出东方的国际化战略以及在韩国和西班牙投资的报道。

  从调查情况来看,太阳雨太阳能(西班牙)有限公司确实存在。然而,记者发现日出东方的招股说明书只字未提其控股股东的这家西班牙子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现有12家控股子公司,分别为太阳雨太阳能、山东太阳雨、辽宁太阳雨、太阳能研究所、太阳雨贸易、韩国太阳雨、北京四季沐歌、沈阳四季沐歌、洛阳四季沐歌、江苏四季沐歌、连云港四季沐歌、阳翼九天;一家参股公司为江苏银行。在谈及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时,招股书称,新能源集团为控股型公司,除了在2009年与公司存在少量产品购销业务外,未具体从事生产经营业务,其控股的公司有新典咨询、太阳神咨询、月亮神咨询、伊春置业、嘉和物业、蓝戈药业、江苏励好、北京蓝戈;此外还持有沈阳置业40%的股权。

  对此,业内人士指出,由于太阳雨太阳能(西班牙)有限公司是日出东方控股股东的子公司,是专业从事太阳能热水器生产与销售的合资企业,与同样从事太阳能热水器等相关产品研发、制造、销售及技术服务且在海内外经销的日出东方存在一定程度的同业竞争,这就牵涉到如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这方面情况必须向证监会发审委解释清楚,否则很难过会。当然也不排除这家公司后来被注销了或者这家公司在经营中遇到了什么问题,譬如亏损或受到处罚,但即便如此,这些情况仍应予以披露。

  记者就此采访了江苏通江律师事务所高春芳律师。高春芳认为,日出东方控股股东如此重大的海外投资行为,属于对日出东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理应在其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即使这家西班牙合资公司已被注销,也应披露其注销原因等基本情况。由此来看,日出东方涉嫌隐匿重大投资行为和历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法》等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涉嫌构成信息披露重大遗漏违规行为。

  记者就以上问题联系日出东方,但截至发稿仍未获得回应。对于日出东方涉嫌构成信息披露重大遗漏违规行为以及其他问题,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收藏】 责任编辑: 林仕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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