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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规范城区犬只饲养管理,保障市民人身健康与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凯里市实际,现就城区养犬管理整治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本通告所指饲养人,包含饲养犬只的单位(法人、非法人组织)及个人。凡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通告。
一、饲养人严禁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图书馆、体育场馆、儿童活动场所等各类公共密闭及人员密集场所。除导盲犬外,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未经驾驶人及同乘人员同意,不得携犬乘坐网约车、出租车等小型出租汽车,同时避开电梯高峰时段携犬乘坐电梯。
二、饲养人携犬出户,必须使用束犬链,由成年人全程牵领,主动避让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犬只户外排泄的,携犬人须即时清理排泄物,杜绝污染公共环境。
三、饲养犬只不得产生噪音、侵扰等问题,影响周边群众正常生活、休息和工作秩序。
四、全面禁止饲养烈性犬;饲养大型犬必须全程圈养或拴养,烈性犬、大型犬认定标准以上级主管部门官方文件为准。
五、饲养人对月龄满三个月的犬只,必须按规定完成狂犬病免疫接种,严格落实动物防疫要求。
六、因饲养管理不当造成犬只伤人的,饲养人须依法承担全部责任,第一时间送伤者就医并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
七、违反出入管控、户外遛犬、扰民养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养犬扰民、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违规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未落实安全措施致犬只伤人的;驱使犬只伤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未完成犬只狂犬病免疫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拒不整改的由部门代为处置,费用由饲养人承担,同时可对单位、个人进行罚款。未清理犬只排泄物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整改、给予警告、罚款。违规圈养、拴养大型犬及饲养烈性犬拒不整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捕杀违规犬只。犬只伤人后拒不垫付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整改、给予警告、罚款。
八、鼓励广大市民主动参与养犬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举报各类违规养犬行为,共同营造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
举报电话:0855-8221858(市公安局)
0855-3822580(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0855-8223506(市农业农村局)
0855-8221138(市卫生健康局)
0855-12315(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公安局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卫生健康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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