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855-8222000
尊敬的用水户:
按照岑发改价格【2025】2号文件要求拟对我县城乡供水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核心政策信息向各用水户详细告知,诚望得到您的理解与支持。
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一)城区用水价格调整方案
1.居民生活用水:指城区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1)已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分为三级,比例关系为1:1.5:3.
第一阶梯:水价由现行2.40元/m³调整为2.80元/m³。年用水量由216m³(含)/户或72m³(含)/人以下调整为288m³(含)/户或72m³(含)/人以下。
第二阶梯:水价由现行3.60元/m³调整为4.20元/m³。年用水量由216-288m³(含)/户或72-96m³(含)/人调整为288-384m³(含)/户或72-96m³(含)/人。
第三阶梯:水价由现行7.20元/m³调整为8.40元/m³。年用水量标准由288m³/户或96m³/人以上调整为384m³/户或96m³/人以上;
(2)执行周期:以自然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执行周期,各阶梯用水量在年度内可跨月结转,周期结束后重新计算。
(3)“户”的认定: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一户,或以供水企业安装的水表为单位。每户基准人口为4人。家庭常住人口在4人及以下的,按户执行阶梯水量。超过4人的家庭,经向供水企业办理申报手续后,可按实际常住人口数确认其阶梯水量。未申报的超4人家庭,按基准4人户执行。
(4)合表用户: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水价按第一、二级阶梯水价的算术平均值执行,即3.50元/m³。
(5)优惠对象: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部队生活区、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生活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和托育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残疾人创办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符合规定的盲人按摩院的经营场所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2.非居民用水: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三挡水价原则不低于1:1.5:3比例确定。
(1)定额水量:按照贵州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DB52/T725-2025)标准核定。
(2)加价标准:
第一档(超定额20%【含】以内):水价由现行3.60元/m³调整为4.15元/m³执行。
第二档(超定额20%-50%(含)以内):水价按6.23元/m³执行。
第三档(超定额50%以上):水价按12.45元/m³执行。
(3)执行方式:按月抄表结算,累计水量超过年度计划用水量后开始实行累进加价。
3.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洗浴(专业洗浴、足浴以及在宾馆、饭店或娱乐场所常设的独立或相对独立洗浴、足浴、温泉、水疗等服务,不包括普通便民澡堂)、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用水等。三挡水价原则上应当不低于1:1.5:2比例确定。
(1)第一档: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用水由现行12.00元/m³调整为13.00元/m³。
(2)第二档:洗浴用水价格按19.50元/m³执行。
(3)第三档: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用水价格按26.00元/m³执行。
(二)乡镇用水价格调整方案
1.居民生活用水:指城区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1)已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分为三级,比例关系为1:1.5:3.
第一阶梯:水价由现行2.00元/m³调整为2.30元/m³。年用水量标准为288m³(含)/户或72m³(含)/人以下。
第二阶梯:水价按3.45元/m³执行。年用水量标准为288-384m³(含)/户或72-96m³(含)/人。
第三阶梯:水价按6.9元/m³执行。年用水量标准为384m³/户或96m³/人以上。
(2)执行周期:以自然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执行周期,各阶梯用水量在年度内可跨月结转,周期结束后重新计算。
(3)“户”的认定: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一户,或以供水企业安装的水表为单位。每户基准人口为4人。家庭常住人口在4人及以下的,按户执行阶梯水量;超过4人的家庭,经向供水企业办理申报手续后,可按实际常住人口数确认其阶梯水量。未申报的超4人家庭,按基准4人户执行。
(4)合表用户: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水价按第一、二级阶梯水价的算术平均值执行,即2.87元/m³。
(5)优惠对象: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部队生活区、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生活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和托育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残疾人创办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符合规定的盲人按摩院的经营场所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2.非居民用水: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三挡水价原则不低于1:1.5:3比例确定。
(1)定额水量:按照贵州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DB52/T725-2025)标准核定。
(2)加价标准:
第一档(超定额20%【含】以内):水价由现行的基准水价3.00元/m³调整为3.45元/m³。
第二档(超定额20%-50%【含】以内):水价按5.18元/m³执行;
第三档(超定额50%以上):水价按10.35元/m³执行。
(3)执行方式:按月抄表结算,累计水量超过年度计划用水量后开始实行累进加价。
3.特种用水价格:主要包括洗车、洗浴(专业洗浴、足浴以及在宾馆、饭店或娱乐场所常设的独立或相对独立洗浴、足浴、温泉、水疗等服务,不包括普通便民澡堂)、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用水等。三挡水价原则上应当不低于1:1.5:2比例确定。
(1)第一档: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用水按6.30元/m³执行。
(2)第二档:洗浴用水价格按9.45元/m³执行。
(3)第三档: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用水价格按12.60元/m³执行。
(三)对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措施
1.经县民政部门核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乡居民用水户,每户年人均用水量72m³(含)以内部分,城区居民用水户按调整前第一阶梯水价2.40元/m³执行,乡镇居民用水户按调整前第一阶梯水价2.00元/m³执行;超出的部分按调整后的阶梯水价执行。
2.经县民政部门核定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每户年人均用水量60m³(含)以内免收水费,超过的部分按调整后阶梯水价执行。
3.对于在已享受用水价格优惠的养老机构内生活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不再享受年人均用水60m³(含)以内免收水费的政策;低保对象不再享受年人均用水72m³(含)以内执行调整前第一阶梯水价的政策。
(四)建立城镇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联动机制
根据《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水利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发改价格〔2021〕868号)文件要求,建立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等上下游联动机制,即将城镇供水价格与原水采购成本实行同向联动调整,因执行联动机制而产生的价格水平变动不再举行听证会。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岑巩城区供水价格完善水价计价方式的通知》(岑发改价格〔2017〕1号)、《关于制定岑巩县乡镇集中供水试运行价格的通知》(岑发改价格〔2021〕2号)同时废止。
岑巩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1月6日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